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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21-05-21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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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单项选择题

  1.A。本题考查对我国刑法规定的属地管辖权的理解。《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据此可知,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主要体现在:(1)原则上,凡在我国领陆、领水、领空犯罪的,都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犯罪地标准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即“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的,就认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2)要注意我国刑法地域管辖的特殊性: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出的例外规定。(3)我国刑法特别规定,凡在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犯罪的,凡在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据此,本题应选A。

  2.B

  3.B。本题考查刑事责任能力中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问题。《刑法》第17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据此条规定,某甲因是抢劫行为,尽管他未满16周岁,但他应对自己在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所为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同时,又由于年龄的计算应以公历计算实足年龄,如是否已满14周岁,应从过完14周岁生日的第二天开始才算已满14周岁。所以本案中,某甲对14周岁生日当天的抢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其抢劫数额当然不计算。综上所述,某甲应对过完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行为负刑事责任,应就14周岁生日第二天以后的抢劫财物计算数额。而在这一时间段的,只有15岁时所抢的9000元物品,故答案为B。

  4.C。本题考共同犯罪。参见《刑法》第25条。

  5.A。本题考查实行数罪并罪时的具体应用问题。《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据此,本案中,把前两罪应决定执行的刑期9年与漏罪即丙罪应判的刑期5年实行数罪并罚,那么在数罪中最高刑以上,即9年,总和刑期即5+9=14年之下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幅度,刑期决定以后,还应把已执行的刑期3年从决定的刑期里减去。

  6.D。本题考缓刑的具体运用。《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处刑罚。

  7.B。本题考查一罪中的想象竞合犯问题。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案中,某甲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却触犯了数个罪名:爆炸罪、杀人罪、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于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人所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最重的一罪定罪量刑。之所以不是牵连犯和结合犯是因为构成这两种的必须是实行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想象竞合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结果加重犯虽也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它只能造成一个法定的加重结果。所以要想做对此题,必须对相关联的概念有深切的理解。

  8.B。本题考查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航空器罪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虽然本题中吴某并不是真正想劫持飞机,但其行为符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要件,其举着手枪形状的手机对准空姐其实就是使用胁迫,其劫持的目的和动机并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后来开玩笑的解释并不能改变犯罪已经成立的事实。

  9.B

  10.D。《刑法》第198条第2款的规定,投保人、受益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事故,同时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应当以保险诈骗罪与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实行数罪并罚。

  11.A。本题考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类罪中的具体罪的认定问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拐卖的妇女实施收买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予以收买的心理态度。本案中,某甲符合此罪的构成要件。同时,某甲又强暴了某乙,根据《刑法》第241条的规定,强行与被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并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实行数罪并罚。而且,在本案中,当负有解救义务的乡政府干部来解救某乙时,某甲拿菜刀相威胁,又构成妨害公务罪,为什么此行为不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罪呢?尽管它们两者的侵害客体均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但它们具体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者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后者表现为聚众的方法。

  12.D。本题考诬告陷害罪构成。参见《刑法》第243条。

  13.B。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此案中,对某甲的案件尚处在侦查阶段,依照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审判机关的职权划分来看,侦查机关应采取撤销案件的处理方式,因此,B项为正确答案。

  14.D。此题测试法定不起诉的情形。A属于犯罪已过追溯时效;B属于特赦令赦免;C属于自诉案件没有告诉的;而答案D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与审判的,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15.C。本题考查立案管辖的权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有,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以及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仲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具体包括: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枉法追诉、裁判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6.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8、29条。《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7.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18.B。鉴定结论必须要经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当事人自己出具的仅可作为书证。

  19.B。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的强制方法。适用对象包括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2条的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1.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1条的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它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22.C。《刑事诉讼法》第165条规定了可以延期审理的三种情形:(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3)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刑诉解释》第164条、第165条第1款规定了辩护人当庭拒绝辩护和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时的延期审理。

  23.B。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简单的识别方法是根据其名称判断,除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外,其他机构应当是“……部”或者“……委员会”。A、C、D都是国务院直属机构。

  24.D。《立法法》第56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5.B。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行政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法定情形的出现依法宣布废止,使其失去效力。引起废止的原因包括: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国家政策发生变化,使行为失去了法律根据;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该处理行为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或继续存在将有碍社会的发展等。A属于行为不成立;C为可撤销的情形;D为具体行政行为消灭的情形。

  26.A。行政强制执行包括间接强制执行与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由他人代替其履行,并由义务人支付执行费用的强制执行方式。代执行的义务只能是他人可以代替的作为义务,而其他义务不能适用这一方式。执行罚,又称为“强制金”,是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时,执行机关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方式。据此,滞纳金属于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直接强制,是指针对义务人的人身、财产或行为,直接采取强制手段使义务得以履行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据此,强制划拨、查封、强制服兵役均属于直接强制。

  27.A。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7条、第48条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以下三种:20元以下罚款;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

  28.A。《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本题中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关,故甲应向区政府申请复议。

  29.C。《国家赔偿法》第9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0.D。《国家赔偿法》第15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据此,本题中的甲应以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提起刑事赔偿。《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15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据此,给予精神补救的5种情形均属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情形,本题中的情形不属于由国家给予精神补救的情形。

  31.C.参见《刑法》第20条。

  32.A。本题考犯罪中止。参见《刑法》第24条。

  33.D。本题考查诈骗罪与相关罪名的区别。综合本题案情,钟某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他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目的且有诈骗的故意,客观方面虚构自己是“案件承办人”、“能帮助案犯减轻罪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给被告人钱财,最终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钟某的行为不应定为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是招摇撞骗罪的重要特征,但不是惟一特征,倘若冒充了国家工作人员,而所骗取的主要是财物,且数额巨大时,就不能认定为招摇撞骗罪。钟某的行为也不构成受贿罪和敲诈勒索罪。钟某虽然在被解聘前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符合受贿罪的主体特征,但是构成受贿罪在客观上还必须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而钟某根本就无法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因而不符合受贿罪特征。钟某也没有对被害人施加任何暴力和胁迫,所以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34.A。本题考抢劫罪。参见《刑法》第263条。

  35.B。本题考医疗责任事故罪。医疗责任事故罪是过失犯罪,成立的前提是造成了法定的法律后果。B项未造成事故不构成犯罪。

  36.D。本题考查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相关罪名。选项A是典型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犯罪构成,要注意该罪一定要有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结果;选项B的情形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注意刑法第二修正案把非法占用耕地罪改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把非法占用耕地之外的非法占用林地、草地等农用地都包括了进来;选项C所述情形是滥伐林木罪,而不是盗伐林木罪,要注意两者区分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付某砍伐的是属于他的林木,只是超过了许可证的数量,违反了资源保护法规;选项D错误在于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罪一定要求行为人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主观状态必须是明知,而本案胡某并不明知。

  37.D。刑法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岁以上不满18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埋。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D项的正确表述应该是:当事人提出的确涉商业秘密的案件。

  38.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甲县公安局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可以接受报案、控告、举报及自首,以及采取一定的措施,但一般不应立案后再移送。根据第83条,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因此甲县公安局预审局办理的立案手续,应是针对陈某扰乱汽车站秩序,打伤车站工作人员等行为,而不是针对其盗窃、抢劫行为。

  39.C。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不能被委托为辩护人,包括主刑与附加刑。

  40.A。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6条。

  41.D。参见《六机关规定》第26条。

  42.A。参见《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57、258条。

  43.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44.B。依法行政原则强调的是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行政与法的关系问题,基于民主制度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由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在我国,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根本要求。因此,行政机关在政治上对于立法机关具有从属性,其行政活动不得与法律相违背,对于法律保留的事项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取得立法机关的授权才能活动。《立法法》第8条、第9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同时依法行政并不意味着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活动也有一定的自主性。《立法法》规定,对于不属于法律保留的事项,行政机关在法律尚未制定前,有权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说明不是所有的行政事项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45.D。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权限、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行政管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不过是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形式而已,是行政主体的行为结果,不是形成行政主体的原因。

  46.D。参见《行政监察法》第2条:“监察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47.B。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无须相对人请求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大部分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指导均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依据相对人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48.B。《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组织有: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必须获得法律法规授权才能行使处罚权。

  49.B。《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商标法)第4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栽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50.B。《国赔司法解释》(1996年第15号)第5条规定:“根据赔偿法第19条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规定,原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原一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原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或者对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改判的,原二审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多项选择题

  51.CD。本题考故意杀人、犯罪中止以及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参见《刑法》第24、115、232条。

  52.AB。本题考查对“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的理解。要正确作出此题,必须注意区分三种情况:即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行为和着手实施犯罪行为。犯意表示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它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预备行为是指为真正实施犯罪行为制造工具、准备条件的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把下列行为看成预备行为:*)制造、寻求、加工犯罪工具;(2)事先调查犯罪场所、时机和被害人行踪;(3)准备手段;(4)排除障碍;(5)追踪守候、或接近被害人;(6)共同预谋;(7)拟定实施犯罪、逃避侦查、追踪的计划等。总之,此行为不是构成某种具体罪所要求的行为,而真正着手实施的犯罪行为则是刑法分则所要求的构成某种具体罪而必须具备的行为。故根据以上分析,本题AB符合题意人D为犯罪预备行为。

  53.AB

  54.AB。本题考撤销假释的条件。参见《刑法》第86条。

  55.BD

  56.CD

  57.AC。本题考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品肇事罪的区别。参见《刑法》第264、271、136、115条。

  58.ABCD。本题主要考查的是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特征尤其是客观方面的表现。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既包括直接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也可以是明知或者应知是以上述的方法获取的商业秘密而使用的行为。

  59.ABCD

  60.AD

  61.AB

  62.AB。本题考查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及特征。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卷考到了此罪。此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点,即合法持有后非法侵吞。侵占罪是典型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是告诉才处理并不是说不构成犯罪。所以本题AB说法错误。

  63.AB。本题考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甲给乙介绍嫖客的行为是介绍他人卖淫罪,甲对雨的前期行为构成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在丙表示不干后,甲对其进行威胁,构成强迫他人卖淫罪。

  64.AB。本题考受贿罪

  65.ABC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56条。

  66.AB。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

  67.C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78条。

  68.BC

  69.ABCD。参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54条。

  70.ABC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86条。

  71.AC。参见《刑事诉讼法》第180条。

  72.AC。参见《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44条。

  73.AD。参见《最高院刑诉解释》第279条。

  74.ABC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刑诉解释》第307条。

  75.ABCD。参见《刑诉解释》第342条。A、D属于第(二)项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B属于第(三)项,罪犯正在怀孕的。C属于第(一)项,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76.ABCD

  77.AC。只有补充性和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为可以创设权利义务,执行性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得创设新的权利义务。

  78.ABCD。《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79.AB。《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又因高校给学生颁发毕业证是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据此,本题中的情形符合行政复议的条件,应当受理。

  80.CD。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对国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本题中的情形是地税,不适用该规定。对地税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仍应按该法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据此,本题中的沿水柴油厂应向大山区地方税务局所属的区政府或大山区地方税务局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三、不定项选择题。

  81.ABC

  82.C。贷款诈骗罪与高利转货罪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主观目的不同,前者出于非法占有贷款目的,后者出于转货牟利目的。

  83.BD

  84.AC

  85.AC。《刑法》第347条规定了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罪,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其中一个行为就构成犯罪,定相应的罪名,李某的行为属于运输毒品的行为,所以李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其后,公安人员又从李身上及行李包中搜查出海洛因30多克,李称该毒品系1997年8月从广州购得.但尚无证据证明该毒品是用于贩卖还是自己吸食,故此种行为应属于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构成《刑法》弟348条的非法持有毒品罪。

  86.AC。李某的行为是在1997年10月1日修订后的刑法实施后实行的,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而非其他法律规定;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原则应当以行为实施了完毕了非法运输的行为,通过邮局邮寄的情况下,应当以交送邮局办理完邮寄代理手续为完成。

  87.BD。本题主要考查的是自首制度特别是自首犯的处罚原则。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本题中,余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显然属于自首。但由于题干中并没有交待余某的犯罪行为是否为较轻的犯罪行为,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

  88.ABCD

  89.BC。A、D二项都属于物证。B属于书证与物证同体。

  90.AC。直接证据是能够独立地直接指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凡是直接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证据,都是直接证据。常见的直接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作的有罪供述;*被害人所作的能证明犯罪系何人所为的陈述;*能证明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证人证言;*共同犯罪中共犯之间对彼此的犯罪行为的供述,能够直接证明犯罪分子如何犯罪的视听资料及某些书证等。

  91.B。A为直接证据,C为间接证据,D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言词证据又称人证),但不是直接证据。

  92.ABD。参见《刑事诉讼法》第61条。

  93.BD。根据《刑诉解释》第8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因《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2款规定,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据此,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是在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时。

  94.B。A、D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2条。B、C参见《刑诉解释》第89、90条。

  95.ABCD。

  96.BD。本题考查对行政概念的理解。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会议为议会的管理行为,企业对严重违章作业的工人通报批评并记大过为私法主体的管理行为,这些组织既不是行使行政权的组织,其行为也属于一般意义上的管理活动,不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活动。铁路运输企业对在列车上酗酒闹事的乘客进行罚款是依据《铁路法》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国家行政;注册会计师协会吊销严重违反执业行为准则的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证书是根据《注册会计法》对注册会计师的惩戒,本质上属于自治行政。二者都是公共行政,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行政的范围。

  97.AC。县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关区公所,所以B错。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法律、法规的授权后,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如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所以D错。关于派出机关的具体设置,参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

  98.ABCD。《立法法》第87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照本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一)超越权限的;(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三)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裁决应当改变或者撤销一方的规定的;(四)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99.AD。《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有权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另一个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国务院和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100.BCD。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上级和本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均可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皆可能作为行政复议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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