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国家司法考试《刑法》模拟试题(四)

司法 2021-05-07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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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项选择题 

  二、某甲纠集某乙、某丙、某丁等人,在某农贸市场附近设立了一个储运公司。某甲的储运公司雇用30余名 “保安员”,规定这些人员必须绝对服从公司老板。如有背叛行为尤其是向警察告密者,必予严惩。某甲要求该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货、出货业务必须交由该储运公司办理,并收取高额的费用。对于不服从这一规矩的商户,轻则将店铺砸毁,重则伤人。某经营户因为将一笔运输业务。给其他公司办理,甲某指使公司保安将其双腿敲断,从此无人再敢犯“规矩”。某甲的储运公司,还向众多客户收取“保护费”,每月此项收入高达5万元。对于不按期交纳保护费的人,某甲即派人将其店铺捣毁。某甲赚取高额利润后,又投资娱乐业。开有桑拿、舞厅多间,其中,有多达40名“小姐”大肆进行卖淫活动。还备有轮盘机、老虎机等赌具,供顾客赌博使用,从中渔利。其歌厅的新招收来的“小姐”A某,不愿从事卖淫活动。甲某认为A某需要“调教”指使乙某将A某强奸,迫使A某就范,从事卖淫活动。H某因在赌场赌博欠其10万元赌债不还。甲某指使数人将H某绑到公司关押,向其索要赌债,并要H某的父母代其H某还债,如不还债,每天吊打H某一顿,竟将其活活打死。甲某自知作恶多端,为了避免公安机关的打击,给管区的派出所长B某每月5千元的好处费。同时还给该市的一位副市长送去10万元,请其多多关照。该派出所长因为收取了甲某的好处费,虽然明知甲某的所作所为,但不采取任何行动予以制止,反而将群众的举报信压下不予处理。后来,上级司法机关得到群众举报,开始对甲某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追究。甲某指使其律师L某用重金收买C某在法庭上作证。甲某的律师给C某10万元,指使C某证明甲某与该公司的违法犯罪行为无关,均由乙某所为。因为C某的证词,使甲某逃避法律的制裁。甲某从拘留所出来后,还指使他人将对其作出不利证词的D某打伤。 

  1、对本案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B.对甲某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当与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C.甲某还犯有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也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D.甲某指使他人将H某绑架并活活打死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某甲要求经营者的业务必须交由甲某公司的行为属于: 

  A.敲诈勒索罪 

  B.强迫交易罪 

  C.非法经营罪 

  D.不构成犯罪 

  3、关于甲某指使其律师L某用重金收买C某在法庭上作证一事: 

  A.甲某构成妨害作证罪 

  B. L某构成甲某的共犯 

  C.C某构成伪证罪 

  D. 甲某构成伪证罪(教唆犯) 

  4、关于甲某指使他人将证人C某打伤的行为 

  A.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B.应当认定为报复证人罪 

  C.应当认定为妨害作证罪 

  D. 应当认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 

  5、派出所长B某涉嫌的罪名有: 

  A.受贿罪 

  B.包庇罪 

  C.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D.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不定项选择题参考答案: 

  二、 

  1、答案:A.B.D. 

  2、答案:B. 

  3、答案:A.C. 

  4、答案:B. 

  5、答案:A.C. 

   
  案例分析 

  一、(盗窃、抢劫、共犯、责任年龄等)1998年4月,甲(35岁)、乙(22岁)、丙(15岁)三人共谋前往丁某家行窃。甲、乙二人入户,丙某在门口“望风”。恰逢户主丁某(女)外出回家,在门口放哨的丙某给在室内的甲乙二人发出“有人,快跑!”的信号之后,急忙逃走。丁某进家,甲乙二人来不及躲避,甲某便从卧室窜出,捂住丁某的嘴将其捺倒在地。乙某从地上拣起一个酒瓶朝丁某头上砸了一下,见酒瓶破碎后,又从地上拣起一把菜刀,用刀背朝丁某的脖子、背部连砍两下,致丁某当场昏迷。携带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05元仓皇逃走,被害人花去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3200元造成误工损失费800元。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甲某曾在1988年5月因犯盗窃罪而被处5年有期徒刑,1994年1月刑满释放。另甲某主动交待曾经在1988年3月诈骗他人数额较大财物的犯罪事实。 

  对甲乙丙三人的行为如何认定处罚? 

  一、答案: 

  1、甲乙二人入室窃取财物,为抗拒抓捕、窝藏赃物,当场使用暴力将丁某打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2、甲乙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地实施犯罪,都是主犯。均应对该犯罪结果负刑事责任。 

  3、甲乙二人属于入户抢劫(加重的抢劫),依法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且应当并处1000元以上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对甲乙二人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5、对甲乙二人在犯罪过程中打伤被害人丁某,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并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被告人甲某因为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5年以内又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7、甲某主动交代的诈骗犯罪事实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追诉。 

  8、如果甲乙二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的,应当优先承当民事赔偿责任。 

  9、丙某仅有盗窃的故意,并且没有实施暴力行为,不构成甲乙抢劫的共犯,仅在盗窃的范围内负刑事责任。鉴于丙某在犯罪时不满16周岁,对盗窃罪不负刑事责任。 

  二、(诈骗与经犯罪济类犯罪、数罪并罚) 

  甲某是某私营工厂主(不具有法人资格)。1990年4月因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1995年11月12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1999年2月6日。1998年5月,甲某工厂利用乙厂“跳槽”职工非法获取的乙厂专有的“神州”口杯生产技术资料,大量生产双层玻璃口杯。为了便于销售,该厂将自己生产的口杯贴上“神州”口杯注册商标,用“神州”口杯外包装包装好以后,以每只170元的价格销售。为了扩大销量,甲某还大做广告,称自己的产品为“正宗名牌、质优价廉”。众商家纷纷与其签订合同购买,买后才发现上当受骗,甲某生产的口杯质量低劣,造成大量积压。同时,也给乙厂造成500余万元经济损失,信誉降低。而甲某的销售金额达1800余万元。甲某的好友乙某见甲某在银行存有巨款,心生歹念。乘机复制了甲某的存单,伪造甲某存款银行的储蓄章和行政专用章,并在仿制了甲某的存单,套取密码之后,指使女友丙某使用假存单从银行冒领甲某存款。丙某虽然知道存单是假的,但认为这全是乙某搞得鬼,与己无关,所以就使用该假存单将甲某500万元存款冒领。丙某将500万巨款冒领后,装在提包中拿到朋友丁某家中存放。丁某不知提包中为何物,某日打开一看发现全是现金,估计来路不正,产生据为己有的想法。丙某来取提包时,丁某谎称没有此事,拒不交出。乙、丙诈骗甲某存款案发后,公安机关按照丙某的供述,找到丁某,令其交出巨款。丁某仍然拒不承认替丙某保管过提包。 

  对甲某、乙某、丙某、丁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处罚? 

  二、答案: 

  甲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虚假广告罪。 

  对甲某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实行数罪并罚。因为甲某虚假广告行为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甲某不属于单位犯罪。因为甲某的电器厂属于私营企业,且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没有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 

  对甲应当撤销假释,把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合并决定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依法合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乙某伪造银行储蓄专用章、行政章,构成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大额存单的行为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使用伪造的存单骗取进行诈骗犯罪,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鉴于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是其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手段行为,属于牵连犯,不需要数罪并罚,可择其重罪即金融凭证诈骗罪处罚。 

  丙某构成乙某金融凭证诈骗罪的共犯。因为丙某主观上明知所使用的是伪造的金融凭证,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但丙某对伪造企业印章罪、伪造金融票证罪不负刑事责任。 

  丁某构成侵占罪。因为其事先不知包中有何物,虽后来怀疑来路不正,但不明知是赃物,不构成窝赃罪,其将巨款据为己有,拒不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公安机关令丁某交出巨款,其仍不承认,仍是侵占行为的继续,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因为其行为属于隐匿行为,而法律未规定帮助隐匿证据罪。 

  三、甲某向工商银行某办事处出纳员乙、丙提议并多次密谋,制造被抢劫假象,秘密窃取该办事处的公款。之后,甲某得知该办事处只有乙、丙二人当班时,即骑摩托车并携带行李袋及小刀一把,来到该办事处。甲某敲门进屋后,叫乙某把办事处的公款装入行李袋。乙某即打开钱柜,将公款装入行李袋,共约30万元。这时,甲某欲将办事处的电话线用手拉断,但未拉断。丙某则向甲某示意报警线及桌上摆放的剪刀后,甲某将报警线剪断。随后,为了制造被抢劫的假象,甲某将乙、丙二人叫进卫生间,向俩人各打一拳,然后扣上卫生间门,携带赃款逃离现场。 

  乙某在甲某逃离后,与丙某商议统一口径报假案,谎称被一持枪歹徒抢劫。后在我公安人员的教育下,乙某、丙某才先后供认了案件的真相。赃款全部追回。 

  1、对本案三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 

  2、假如该行为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四、1997年3月,甲纺织品公司经海关许可进口保税毛料300余吨,货物价值1200余万元。甲公司将该批毛料加工后,经理乙某擅自销售给国内的一家大百货商店,由该店在柜台出售。然后甲公司利用虚假的出口报关单核销了本公司应当出口而在国内销售的该批保税毛料。偷逃应缴税额400余万元。 

  对本案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定罪处罚? 

  三、要点:混合主体的犯罪、共犯、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1、甲乙丙三人构成贪污罪。本案属于内外勾结共同贪污的情况。甲某虽然不具有贪污罪主体的身份,但是,乙、丙二人属于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外部人员甲某窃取国有金融机构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应当以贪污罪论处。甲某制造抢劫的假象,无非是为了掩盖内外勾结窃取公共财物的罪行的一种手段。因此本案不属于抢劫罪。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都应当按照主犯处罚。表面上看,甲某从案件的起因和作案过程中都起到积极主动的作用。但是,此案的关键,仍然在于乙、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整个犯罪才得以实行、得逞。 

  甲乙丙三人应当共同对贪污30万元承担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幅度内适用刑罚。鉴于赃款在案发后全部追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假如本案发生于1997年9月30日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行为时有效的法律,即《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定罪处罚。 

  依据《决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国有公司、企业中经管公共财物的人员,如果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能构成贪污罪。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公共财产的,适用《决定》,应当认定为侵占罪。即相当于现行刑法的职务侵占罪。 

  四、答案: 

  答:本案虽然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但是,由于行为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均认为是犯罪,因此应当定罪处罚。又因为新刑法规定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较行为是刑法的处罚较轻,所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现行刑法 

  甲公司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其应当判处罚金乙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五、甲(1985年5月6日出生)、乙(1986年8月29日出生)、丙(1984年1月26日出生)三人为了庆祝乙的生日,在2000年8月29日晚上商量出去打(偷)狗,回来煮了下酒。甲某向他人借了一支单筒猎枪带上。次日凌晨1时许,三人持猎枪未找到狗,便到一居民家偷鸡。乙、丙进院偷鸡,甲持猎枪在院外望风。当偷出三只鸡时,被事主发现,乙、丙二人即跑出院外。甲见状,即向房门开了一枪后逃跑,枪弹击中事主家房门的门框。事主兄弟二人闻声跑出房外,追撵三人未果,返回时,在院门外拾得猎枪护木一块,事主两兄弟即蹲藏在院内守候。甲某等3人逃离现场后,甲发现猎枪的护木丢失,担心无法还枪,便提出返回寻找。3人在返回事主家途中,丙某害怕被抓,未敢继续前行。当乙某持猎枪与甲一起寻找护木时,在事主家门前,被正欲抓捕他们的事主兄弟二人发现。事主丁某刚一起身,乙某即向他开了一枪,击中丁某致死。 

  甲、乙、丙各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 

  六、甲某认为妻子与其离婚,是妻姐丁某从中挑拨所致,遂产生杀死丁及其家人后劫持飞机逃往台湾之念,并得到乙的赞同。之后,甲乙二人购买催泪枪一支,并将催泪枪分解伪装,进行了两次登机试验。同时又准备了毒药“赤血盐”,用于杀害丁及其家人。甲乙二人决定于1999年11月6日晚,杀死丁及其全家后乘长春市至厦门市的班机,将飞机劫持至台湾。11月3日,由甲出资、乙去长春购买了11月7日长春市至厦门市的飞机票二张。后来,乙感到害怕,独自一人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将甲抓获,阻止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1、甲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2、乙构成何罪?应当如何处罚(有何法定量刑情节)? 

  五、要点:责任年龄、但书规定、共犯的认定、转化的抢劫罪 

  答案:甲某在盗窃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开枪使用暴力,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三被告人的共同故意是实施盗窃,虽然持枪,但是用于打狗,并非用于犯罪,故事先不存在抢劫共同故意。在盗窃过程中,甲某又突然实施了开枪的暴力行为,这种行为使犯罪性质转化为抢劫罪。鉴于开枪是他单独实施的行为,超出了盗窃共同的故意,只能由他个人负责,乙、丙不应对此负责。所以甲某单独构成抢劫罪。 

  后来,在甲、乙在返回寻找护木的过程中,与事主两兄弟相遇,乙某开枪将其中一人打死,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甲某虽然一同前往,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而丙某在此之前已经离去,与此事件已经脱离关系。这是乙某临时起意、单独实行的杀人行为,只能由他个人承担刑事责任,与甲某、丙某无关。 

  丙某积极参与盗窃活动,但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系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认为是犯罪。 

  甲某和乙某犯罪时均属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要点: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人的中止,预备犯和中止犯的认定与处罚 

  答案:甲为了实行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劫持航空器罪。甲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因此所犯二罪均系犯罪预备。 

  甲在该犯罪预备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对于甲所犯故意杀人罪(预备)、劫持航空器罪(预备)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实行数罪并罚。鉴于甲所犯二罪均处在预备阶段,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乙与甲共同进行了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的准备活动,因此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劫持航空器罪。鉴于乙在犯罪准备过程中,自动放弃了犯罪预备活动,并且自动有效的阻止了犯罪的着手实行,成立犯罪中止。并且因其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依法对乙所犯二罪,应当免除处罚。此外,乙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协助抓获同案犯甲某,具有立功表现,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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