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事故案例分析]2006安全工程师案例分析: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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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事故处理☆
事故处理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
《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事故处理应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构成了一个防范事故的体系。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于2005年4月20日发布了《关于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32号)。文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经济损失巨大、社会影响恶劣或国务院领导有明确批示的特大事故,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组织调查。.
事故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事故调查结束后,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向安全监管总局汇报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听取安全监管总局意见后,将事故调查报告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煤矿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仍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批复。
2.加强未遂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凡发生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5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很大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未遂事故(包括民航发生的飞行征候),以及媒体向社会披露的特大未遂事故,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应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处置情况、调查结论及防范措施等报安全监管总局(煤矿未遂事故报国家煤矿安监局)。
3.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监察等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检查、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尤其是对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和防范、整改措施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纠正。同时,要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对问题严重和责任追究、防范措施、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建议同级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4.加强事故信息的管理工作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及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企业,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事故的,要及时将事故信息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接将事故信息报送国务院的,请同时抄送安全监管总局。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由安全监管总局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程序上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安全监管总局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并将落实过程中的重要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
5.做好事故信息的披露与报道工作
一次死亡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别重大事故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有明确指示的特大事故以及社会影响大的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和情况,由安全监管总局商有关部门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一次死亡30人以下(不含30人)的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的有关信息及情况,由省级以下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有关部门在当地相关新闻媒体上予以披露、报道与曝光。
6.建立并不断完善事故通报制度
对特别重大事故、典型的特大事故和一个月内在一个省(区、市)发生3起以上(含3起)一次死亡10~29人特大事故的,安全监管总局要将有关情况通报全国,并在中央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加强本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控制事故发生。凡中央企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事故的,除通报发生事故的中央企业外,要向国务院负责安全监管的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的出资人机构发出督办函,督促其加强安全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安全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对相关事故予以通报,督促各有关方面和单位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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