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企业缴纳营业税]邮电通信企业缴纳营业税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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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是对提供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等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一、营业税纳税人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是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邮电通信企业以提供邮政、电信等信息传递劳务为其主要经营业务,因而自然是营业税的纳税人,需要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二、营业税的征税对象
按照规定,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营业额。
其中所称的“应税劳务”,是指农业企业属于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内的劳务。按照规定,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其中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有技术权、著作权等。
其中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及其土地附着物。
其中所说的“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以从受让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但单位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单位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的,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其中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等。
三、营业税的税目和征税范围
营业税共有九个税目,即: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各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见营业税的有关规定。邮电通信企业以提供邮电通信服务为其主营业务,其相对应的营业税税目为“通电通信业”;除此之外,有的邮电通信企业还会发生提供其他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业务。在这里我们重点介绍“邮电通信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税范围,并介绍邮电通信企业经常碰到的应征营业税的各种特殊业务。
(一)邮电通信业
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
邮政,是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1)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
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
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
(2)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
(3)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
(4)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
(5)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
(6)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征收营业税。
2.电信
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1)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
(2)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
(3)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
(4)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
(5)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无线寻呼机、电话等)的业务。
(6)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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