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方法|关税的完税价格如何确定

考试辅导 2024-04-24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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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费用。 

  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一)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二)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 

  (三)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四)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构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第十三条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前款所述货物的品种和具体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以租赁(包括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应当包括为了在境内制造、使用、出版或者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有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 

  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货物售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申报的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或者高于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的,由海关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完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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