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出租房产 房产税|事业单位房产税的纳税辅导——房产税概述

考试辅导 2024-04-20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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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即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

  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二、房产税的纳税人

  按照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是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以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应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以上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人。

  事业单位若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拥有房产的,自然是房产税的纳税人。事业单位使用的房产(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产)为国有(即全民所有),也应当缴纳房产税,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三、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的房产税的减税、免税

  依照(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可以享受的房产税减免税待遇主要包括:

  (一)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这里所说的“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包括全额拨款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这里所说的“自用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

  按照国税函发[1996]656号文件和国税发[1999]115号文件,为支持地质勘查管理体制改革,地质勘查单位由事业单位转为企业后的三年内(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对于地质勘查单位自用的房产,继续免征房产税;但是地质勘查单位非自用的房产,应当征收房产税。

  另外,按照财税字[1999]264号规定,对血站(指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事业单位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二)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和(86)财税地字第008号文件的规定,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其中,“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房产和寺庙内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是指供公众参观游览的房产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包括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内附设的各类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茶社、照相馆等使用的房产和出租的房产。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出租的房产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经营用房应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当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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