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关税的纳税辅导——关税概述

考试辅导 2024-03-23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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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税是对进出国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收,包括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一、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准许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准许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为关税的纳税人。进口货物或出境物品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出口货物或出境物品应当缴纳出口关税。


  从我国境外采购进口的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货物,也应当缴纳进口关税。

  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直接进出口货物,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委托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代理进出口货物,都必须按规定缴纳进出口关税,成为关税的纳税人。

  二、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口的各种货物、物品,其征税对象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税则》规定应当征税的各种货物。

  三、纳税期限

  按照规定,关税应当在按照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向海关申报之后、海关放行之前一次性缴纳。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之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然后由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逾期缴纳的,海关除了追缴应纳税款之外,按规定征收滞纳金。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易腐、急需、有关手续无法立即办结等),海关可以在提取货样、收取保证金或者接受纳税人提供的其他担保之后,先办理放行货物的手续,后办理征纳关税的手续。

  进出口货物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向纳税人补征。因纳税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发现海关多征税款,可以从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之内,要求海关退还,逾期海关不予受理。

  四、免税、减税规定

  关税减免税包括进口关税的减免和出口关税的减免。

  (一)进口关税的减免

  按照现行规定,进口关税的减免规定主要包括:

  1.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

  按照规定,国家规定的科研机构和学校,在合理数量范围之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研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者教学的,免征进口税收。这里所说的科研机构和学校是指: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3)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学校。

  2.进口设备免征进口关税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规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增值税和关税。具体是指:

  (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可比照执行。

  (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署税[2000]620号文修订发布)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署税[2000]620号文修订发布)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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