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在国内投资有什么政策_外企追加投资有税收优惠多次追加按项目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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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368号),《通知》规定:一、关于鼓励类项目范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规定的“鼓励类项目”是指,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1997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项目;2002年4月1日以后批准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2002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部门颁布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
二、关于多次追加投资新增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在前期投资以后,进行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不包括未形成新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追加投资),凡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可以将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合并为一个项目计算其新增注册资本,该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合并项目的新增注册资本符合财税字[2002]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就该合并后的项目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
三、关于“原注册资本”计算问题
财税字[2002]56号文件所述“原注册资本”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新的生产经营项目或者本《通知》第二条所述合并项目追加投资前企业已经形成的注册资本。
四、关于多次追加投资减免税优惠期计算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合并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单独计算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应自该多次追加投资中的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该多次追加投资达到财税字[2002]56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年度起,开始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中华会计网校版权所有 严禁转载)
这个《补充通知》是就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2]56号)(以下简称原《通知》)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予以明确。
按照原《通知》规定,从事经国务院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鼓励类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其投资者在原合同以外追加投资项目所取得的所得,可单独计算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优惠:
(一)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6000万美元的;
(二)追加投资形成的新增注册资本额达到或超过1500万美元,且达到或超过企业原注册资本50%的。
以上税收优惠须经企业申请,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执行。各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将批准情况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原《通知》还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对追加投资项目的生产、经营情况,与其先期投资的生产、经营情况应加以区分,分别设立账册、凭证,准确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凡不能合理计算各自应纳税所得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企业收入、资产等比例合理划分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
外商投资企业在原合同以外大规模追加投资,扩大经营规模,有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但按照目前的税收政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可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即自盈利之日起第1年~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大部分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时企业已经过了若干赢利年度。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外方才能确认这项投资在当地的价值,但这时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时间也基本快结束了。外商投资企业此时面临着是否追加投资的选择。将要追加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一般是经营业绩良好的大型企业,扩大生产规模,形成新的生产项目所需资金动辄上千万美元,“两免三减半”的政策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税收优惠金额也是巨大的,直接影响外方的投资决策。原《通知》在吸引外商投资方面的作用在各地已有所显现,而《补充通知》解决了一些政策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补充通知》中特别强调的是多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可合并计算新增注册资本,达到原《通知》所要求的数额就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也规定合并项目自首次追加投资所形成的生产经营项目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减免税优惠期,并从投资额达到条件的年度起,享受该减免税优惠期中剩余年限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应注意将没有与前期投资项目一并享受过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的追加投资合并成一个项目,以便在投资额达到要求时享受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应正确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的减免税优惠期,以保证国家税收不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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