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税法二]2006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1》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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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一、本章大纲
一、税法概述
(一)了解税法的概念
(二)了解税法的特点
(三)掌握税法的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与税法适用原则
(四)熟悉税法的效力
(五)掌握税法的解释:立法解释、执法解释、司法解释、字面解释、扩大解释与限制解释
(六)掌握税法的分类:分别按照税法内容、税法效力、税法地位、税收管辖权所作的分类
(七)了解税法的作用
(八)了解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九)了解依法治税的目标
(十)熟悉税收执法与监督
二、税收法律关系
(一)熟悉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二)掌握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务机关的职权与职责、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三)了解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三、税法要素
(一)了解纳税人的规定:纳税人、负税人、代扣代缴人与代收代缴义务人
(二)熟悉课税对象的规定
(三)熟悉税率的规定:利率税率、累进税率与定额税率
(四)了解减税免税的基本规定: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与税额式减免
(五)了解纳税环节及纳税期限
四、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一)了解我国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
(二)熟悉我国现行税法体系
二、重点导读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税法的概念:税收是经济学概念,税法则是法学概念。
(二)税收特征(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无偿性是其核心,强制性是其基本保障。
(三)税法的特点
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税法属于制定法而不属于习惯法;
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并不是指税法没有规定纳税人的权利,而是说纳税人的权利是建立在其纳税义务的基础之上,是从属性的。
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
(四)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税收法定主义、法定性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的要求是双向的,一方面要求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课税只能在法律的授权下进行,超越法律规定的课征是违法和无效的, 税收法律主义可以概括成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和依法稽征三个具体原则。
2、税收公平主义:与其它税法原则相比,税收公平主义渗入了更多的社会要求。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公众信任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的冲突。
4、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的意义在于防止纳税人的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
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一部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而只能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性税法在特定的条件下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关于税收争诉法的原则。
(五)税法的效力
1.税法的空间效力。
2.税法的时间效力:从税法的生效与税法的失效两个方面进行掌握。
(六)税法的解释
1.按解释权限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执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2.按解释尺度划分,税法的法定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大解释。
(七)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
税收实体法的机构具有规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
税务行政程序制度主要包括: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信息获取制度。
2、按照税法效力的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规章。效力依次从高到低。
3、按照具体税法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同,可以将其分为税收通则法和税收单行法。税收通则法在税法体系中是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的税法。
4、按照税收管辖权不同可以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
(八)税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注意多选题)。
(九)依法治税
注意依法治税的基本内容与具体目标、依法治税的实现途径。
(十)税收执法
1.税收执法的特征:具有法律强制力、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裁量性、具有主动性、是有责行政行为。
2.税收执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执法依据合法)。
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存在的原因是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十一)税务行政监督
1.分类
以监督主体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划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以监督的时间顺序划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
以监督对象为标准划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和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2.几种主要的税务行政监督方式
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主体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
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收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点
1、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四点:注意选择题目)。
2、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税务机关(即征税一方),也包括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即纳税一方)
3、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1、产生: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只能以纳税主体应税行为的出现为标志。
2、变更:由于纳税人自身的组织状况发生变化等5点。
3、消灭(注意)税收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纳税义务因超过期限而消灭(3年)、纳税义务的免除、某些税法的废止、纳税主体的消失。
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要素
一、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一般分为两种:自然人、法人。
注意在实际纳税过程中,与纳税义务人相关的几个概念:负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义务人、代征代缴义务人、纳税单位。
二、课税对象与税率
三、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可以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四、减税、免税
1、按照减免形式划分: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2、按照其在税法中的地位:法定减免、临时减免、特定减免。
五、纳税环节
按照纳税环节的多少,可将税收课征制度划分为两类:一次课征制和多次课征制。
六、纳税期限
1、按期纳税。
2、按次纳税。
3、按年计征,分期预缴。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注意时间上的要求。
第四节 我国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
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宪法+单行税法。
实体税法是现行税法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目前由增值税、消费税等组成。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的税种是:增值税、消费税等12个税种。
三、教材变化内容
1.“税法的分类”中增加了税收实体法的结构具有的特点、税务行政程序制度、税收基本法、国际税法等内容,更换、扩展了税务规章的内容;
2.“依法治税”中增加了依法治税的实现途径;
3.“税收执法与监督”中增加了税收执法的内容;
4.更换、扩展了我国现行税法体系的内容
一、本章大纲
一、增值税概述
(一)了解增值税的概念
(二)熟悉增值税的类型
(三)了解增值税的性质和计税方法
(四)了解增值税的优点
(五)了解我国增值税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二、增值税纳税人
(一)熟悉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三)掌握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三、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掌握我国现行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
(二)掌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三)掌握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的区别
四、税率
(一)了解增值税税率确定的基本原则
(二)了解增值税税率的基本规定
(三)熟悉6%和4%征收率的具体适用范围
(四)掌握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五、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掌握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有关规定
(二)掌握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确定:主要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征免税的规定
(三)掌握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购进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抵扣;购进废旧物资进项税额的抵扣;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四)掌握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与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具体规定
六、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掌握免征增值税的具体项目
(二)熟悉减税、免税等优惠政策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农业生产资料、金融资产管理、高新技术产品起征点的税收优惠规定
七、应纳税额计算
(一)掌握应纳税额计算的方法:主要包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
八、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二)了解出口货物退税率
(三)掌握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四)熟悉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
(五)熟悉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熟悉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二)熟悉专用发票开具要求、方法及开具时限
(三)了解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四)了解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五)熟悉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六)掌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处理规定
十、申报与缴纳
(一)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纳税期限
(三)了解纳税地点
十一、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政策
(一)熟悉成品油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二)熟悉电力产品增值税规定
(三)了解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四)了解黄金交易与货物期货增值税规定
(五)熟悉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规定
二、本章重点导读
第一节 增值税概述
(一)增值税的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消费型增值税是三种类型中最先进、最能体现增值税优越性的一种类型。
(二)增值税的计税原理
1、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或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
2、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3、税款随着货物的销售逐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三)增值税的特点和优点
(1)增值税的特点:
①不重复征税,具有中性税收的特征。
②逐环节征税,逐环节扣税,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
③税基广阔,具有征收的普遍性和连续性。
(2)增值税的优点:
①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②既便于对出口商品退税,又可避免对进口商品征税不足。
③在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④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第二节 增值税纳税人
(一)增值税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增值税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
此外还包括:把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租赁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对报关进口的货物,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2)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小规模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以下的。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视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3)自1998年7月1日起,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商业企业,无论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均应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及管理
(1)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①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
②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③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企业。
(2)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及管理。
(四)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1)对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
(2)辅导期的一般纳税人管理
辅导期一般应不少于6个月。
(3)对转为正常一般纳税人的审批及管理
第三节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二)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征税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三)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1)混合销售行为。
注意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
①运输行业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②电信部门混合销售行为的确定: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兼营非应税劳务。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
(四)其他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内容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在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纳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
(3)典当业销售的死当物品,寄售商店代销的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4)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凡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对外销售,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以及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应征收增值税。
(6)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增值税。
(7)执罚部门和单位查处的属于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罚部门或单位商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其拍卖收入不予征税。对经营单位购入拍卖物品再销售的,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五)不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和收入
七种,注意多选的题目。
(六)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
(1)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的收入的,应该征收营业税。
(2)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应按照平销返利的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节 税率
(一)税率的类型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其实施范围主要是出口货物。
(4)高税率:我国无。
(二)我国的增值税税率
注意两种情况:
(1)适用6%的征收率的情况
(2)适用4%的征收率的情况
另外: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2)纳税人销售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并兼营应属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从高适用税率。
(三)适用13%低税率货物的具体范围
对农业产品、食用植物油、自来水、暖气、热水暖气、热水、冷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图书、报纸、杂志、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税率为13%。
第五节 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
(一)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1)销售额确定
①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应税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取自于购买方的全部价款;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消费税税金。
②混合销售的销售额:销售额为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
③对兼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的,其销售额为货物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的合计数,既包括货物销售额,又应包括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④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必须将开具在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增值税的税基。其换算公式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
⑤售价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方法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其确定顺序及方法如下:
a.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b.按纳税人最近日期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c.用以上两种方法均不能确定其销售额的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应加计消费税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或: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注意这两个计算公式,常常会出现在单项选择题目中。
⑥特殊销售方式的销售额
a.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注意:折扣销售与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与销售折让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
b.税法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金银首饰除外),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c.以物易物双方都应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
d.纳税人销售旧货,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一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批准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增值税销项税额扣减的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有销货退回或折让证明单的,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二)进项税额
(1)进项税额的含义
①购进免税农业产品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②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费
进项税额=运费发票金额×扣除率
(2)进项税额确定
①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b.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c.购进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确定与抵扣。
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d.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从1998年7月1日起按运费金额的7%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g.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a、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自2003年8月1日起,全国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除外)。增值税纳税人凡是取得2003年8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代开的除外)。
b、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a.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b.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c.购进固定资产。
d.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e.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f.纳税人购买或销售免税货物或固定资产所发生的运输费用。
g.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88页公式计算。
③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
④进货退出或折让的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因进货退出或折让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进货退出或折计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按规定扣减,造成进项税额虚增,不纳或少纳增值税的,属偷税行为,按偷税予以处罚。
第六节 增值税的减税、免税
(一)增值税减免的项目
本节应该从20个大项来掌握关于增值税的减免,分别为:
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农业生产资料、军队军工系统、公安司法部门、资源综合利用、电力、医疗卫生、宣传文化、民政福利、修理修配、内销远洋船、国产支线飞机、钢铁企业、民族贸易、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进口免税品销售业务、进口仪器,设备、金融资产管理、高新技术产品
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照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起征点
2003年1月1 日起,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2000~5000无,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1500~3000元,将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提高到每次(日)150~200元。
2004年1月1 日起,对于销售水产品,畜牧产品、蔬菜、果品、粮食等农产品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以销售上述农产品为主的个体工商户,其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月销售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一律确定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第七节 应纳税额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应纳税额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公式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易办法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3)进口货物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公式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注意有关增值税计算的问题。
10道例题。
第八节 出口货物退(免)税
(一)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1)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①具备货物出口条件,给予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5项条件。
②不具备货物出口条件,也给予退(免)税的货物:
下列企业的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a.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b.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c.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d.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
e.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③对下列货物,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在出口时不予退(免)税: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白金等。
④特殊规定:
a.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b.出口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卷烟;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c.国家政策规定在国内免税,在出口时不办理退税的货物: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购进的免税农产品;饲料;农用薄膜;化肥;农机、农药。
⑤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予以免征。
(2)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
(二)出口货物退税率
2003年10月,对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率又一次作了结构性调整。(财税[2003]222号文件)
(三)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的计算
(1)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①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②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③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a.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b.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④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收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继续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四)外贸企业“先征后退”的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的计算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注明的进项金额和退税率计算。
应退税额=外贸收购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退税率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也是价外计征的,先换算成不含税价格,然后据以计算出口货物退税。
应退税额=[普通发票所列(含增值税)销售金额]/(1+征收率)× 6%或5%
(3)凡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口货物,按以下公式计算退税:退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6%或5%
(五)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管理
重点审核的凭证:
①出口货物报关单
②代理出口证明
③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④出口收汇核销单
⑤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第九节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使用、开具范围
除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1)专用发票领购使用范围
具有以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a. 会计核算不健全
b. 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c. 有8种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d.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e. 纳税人当月购买专用发票而未申报纳税的,不得向其发售专用发票
(2)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注意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8种情形,会在多选题目中出现。
(二)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及开具时限
(1)开具要求:11条
(2)开具时限:
a.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
b.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c.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e.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f.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g.将货物分配给股东,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管理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未按规定取得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销售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要求。
(四)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专用发票的规定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正常申报时,按照以下办法进行清算:
(1)每月开票金额大于应纳增值税税额的,以开票金额数为依据征收税款,并作为下一年度核定定期定额的依据
(2)每月开票金额小于应征增值税税额的,按应征增值税税额数征收税款
(五)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对于销货退回或者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规定
(1)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
销售方收到后,如果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销售方应在该发票联、抵扣联及有关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该联发票作废即可。
如果销售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开具相同内容的红字专用发票,将红字专用发票的记账联撕下作为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从购买方收到的原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联后面,并在上面注明原发票记账联和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未收到购买方退还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属于销售折让的,销售方按折让后的货款金额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2)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
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给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冲减销售收入和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税款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六)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八)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中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
注意以下处理规定:
(1)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2)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3)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
第十节 申报与缴纳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增值税纳税期限的规定。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的规定为1 日、3日、5 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规定。
区分固定业户、非固定业户、进口货物增值税纳税地点。
第十一节 特定企业(或交易行为)增值税政策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规定
自2002 年1 月1 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
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二)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1)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2)定额税率、征收率
(3)电力产品增值税的征收办法:发电厂、供电局、电力公司
(三)油气田企业增值税规定
(1)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的确定
(2)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规定
(3)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抵扣规定
6项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4)油气田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规定
(四)黄金交易与货物期货增值税
(1)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
(2)货物期货增值税征收管理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交割时的不含税价格(不含增值税的实际成交额)
不含税价格∶含税价格/(1+增值税税率)
纳税环节为期货实物交割环节。
(五)东北老工业基地试行消费型增值税
(1)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规定
注意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抵扣的情形以及视同销售行为。
(2)扩大增值税抵扣的具体行业范围
6个行业: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 船舶制造业、 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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