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收购如何纳税】企业应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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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对所得税的调整项目及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要求所有企业从2001年起以税法认定的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如果会计制度与税法有不一致或不协调的方面,应按会计制度进行核算,纳税时再作调整。实际工作中,纳税调整的主要方面有:
1.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会计报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确认为收益
(1)国债利息收入。会计核算中,企业购买债券所产生的利息收入,均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买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所得税。
(2)股利收入。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已缴纳所得税的股利,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则规定如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不高于被投资企业,则投资企业的股利不需调整纳税所得。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收益,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收益,需要缴纳所得税
(1)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依会计制度,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在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2)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工程项目,在会计核算中按成本转账,不计入当期损益;而在税收上则应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计算会计利润时应予以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不允许扣除
(1)罚款支出。会计制度规定,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全部计企业营业外支出。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有一点除外,即企业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在税前扣除。
(2)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支出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而按照所得税条例和细则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予以扣除。应注意的两点是:
①某些特定的捐赠行为,如企业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进行捐赠的,其捐赠额允许在税前全额扣除,不受3%的标准限制。
②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以及纳税人向国外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纳税时不得扣除。
(3)赞助费。按照行业财务制度规定,计入当期费用支出,减少当期利润;税法则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
(4)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制度对上述两项费用未进行严格区分,企业据实以广告费计入当期的营业费用。税法上,区分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对企业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应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2001年部分行业,如制药、食品、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调整为8%),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不得在税前扣除;业务宣传费(主要是未通过媒体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企业在不超过每一纳税年度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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