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_第十六章: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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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计报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鉴证、保护和证明三个方面。

(1)鉴证作用。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合法、公允和一贯具有鉴证作用。

(2)保护作用。审计报告在一定程度上对被审计单位的财产、债权人和股东的权益及企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起到保护作用。

(3)证明作用。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是否完成预定的审计程序,是否以审计工作底稿为依据客观地表示审计意见;表示的审计意见是否与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相一致;审计工作的质量是否符合一定的要求。通过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的履行情况。

2、审计报告的分类

(1)按照审计报告的性质可分为标准审计报告和非标准审计报告。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格式和措辞基本统一的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对外公布。非标准审计报告是指格式和措辞不统一,可以根据具体审计项目的问题来决定的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非对外公布。

(2)按审计报告使用的目的可分为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和非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一般是用于对企业股东、投资者、债权人等非特定利益关系者公布的附送会计报表的审计报告。非公布目的的审计报告,一般是用于经营管理、合并或业务转让、融资等特定目的而实施的审计报告。

(3)按照审计报告的详简程度可分为详式审计报告和简式审计报告。详式审计报告又称长式审计报告,它是指对审计对象所有重要事项都要做详细说明和分析的审计报告。详式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非公布目的,具有非标准审计报告的特点,主要用来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服务的。简式审计报告,又称短式审计报告。它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应公布的会计报表进行审计后所编制的简明扼要的审计报告。简式审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是非特定多数的利害关系人共同认为必要的审计事项,它具有记载法规或审计准则所规定的特征,属于标准的审计报告,一般适用于公布目的。

3、审计报告的一般原则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会计报表实施总体性复核,并按照本准则的要求,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2)注册会计师应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计报告的真实性是指审计报告应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已实施的审计程序和应发表的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审计报告的编制和出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

(3)注册会计师对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要调整的审计差异,应提请被审计单位加以调整。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调整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需要调整事项的重要程度,确定是否在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以及如何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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