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基本知识_第一章经济法基本知识(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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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基本知识(6)     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必须作到勤勉尽责、审慎周到,以实现和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2)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五)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包括: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

    (2)无权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在此情形下视为有权代理。这种情形称为“表见代理”,具体情形有: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授权;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交给他人,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除上述几种情况,无权代理均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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