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二章票据法律制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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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票据法律制度(3)     (三)票据行为的代理

    (1)代理概述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项制度。《票据法》第5条第1款规定:“票据当事”

    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根据这一规定,票据行为的代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票据当事人必须有委托代理的意思表示。

    2、代理人必须按被代理人的委托在票据上签章。

    3、代理人应在票据上表明代理关系。

    (2)无权代理

    根据《票据法》规定: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所谓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如果没有代理权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签章人应承担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是,签章人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存在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在票据上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第二,必须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第三,必须是该行为能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3)越权代理

    四、票据权利与抗辩

    (一)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内容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与票据法上的权利不是同一概念。票据法上的权利是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权利的内容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即一种请求权;与一般的金钱债权不同票据权利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这是指第一次请求权(即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

    (2)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

    票据权利的取得,亦称票据权利的发生。行为人合法取得票据,即取得了票据权利。当事人取得票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取得票据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

    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3)票据权利的补救

    票据权利与票据是紧密相连的。如果一旦丧失,可采取补救措施,即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

    (二)票据抗辩

    (1)票据抗辩的概念、种类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的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票据抗辩可分为两种:

    1、对物抗辩。这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

    2、对人抗辩。这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票据抗辨是有限制的,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这便是对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我国票据法中对票据抗辩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即如果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该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

    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第三,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仅疵和前手相互间执辩的影响。

    第四,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三)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伪造是指假冒他人名义或虚构人的名义而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上的伪造包括票据的伪造和票据上签章的伪造两种。

    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构成票据的变造,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变造的票据是合法成立的有效票据;二是变造的内容是票据上所记载的除签章以外的事项;三是变造人无权变更票据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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