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第五章|第十三章会计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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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会计法(1)     一、会计法概述

    (一)会计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1)会计和会计法的概念

    1、会计是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采用专门方法,连续、完整、系统地反映和控制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而达到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

    2、会计法是指调整会计法律关系的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会计法是指国家颁布的有关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狭义的会计法是专指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本章所述的是狭义的会计法。

    (2)会计法的调整对象

    会计法调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1)各单位必须依法办理会计事务

    (2)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3)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4)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5)对认真执行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三)会计管理体制

    (1)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会计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2)会计制度制定权限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并公布。对有些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允许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但必须报经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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