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和保证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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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
⑴普通诉讼时效:2年;
⑵特别诉讼时效:
⑴1年,共4项:①身体受到伤害;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④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
⑵4年,共2项: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②技术进出口合同
⑶保护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仅此1处)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p228)(第8章)
⑴根本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早于、等于主合同发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⑵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⑶上述保证期间的起点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但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⑷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注意:约定不明时可不是“2年”)
①合同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②合同没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起6个月,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保证人对通知到达债权人前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的诉讼时效(p228)(第8章)
①一般保证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对一般保证的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起计算(否则,保证人免除责任)
②连带保证诉讼时效:在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起计算(如未要求,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③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一般保证、连带保证诉讼中止
中断,一般保证中断,连带保证不中断
★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起计算p230
担保物权行使期限(p225):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可在诉讼时效结束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期间、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当选的约束力。(理解:书中没有提及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的诉讼时效)
【全书出现“连带责任”的章节】
第一章:在委托代理中,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第二章:
①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承担按份责任;
②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合伙企业内部还要承担按份责任。
③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一起(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但对内不承担按份责任
④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该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⑤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因此也无需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
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者协商转为投资。
第四章:
①公司可对其他企业投资,但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p90
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p91
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不实,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与公司设立后新加入的股东无关)。p100
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⑤股份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章程缴足出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股份公司成立后,发现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应该出资者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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