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什么年]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十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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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
1、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2、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存款结算账户。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1、存款人应当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即银行将存款人的开户资料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
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实行备案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备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应自开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4、存款人以下资料发生变更的,要在一定时间内向开户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存款人的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申请:
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其他原因的。
例3、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开立之日起( )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
a、3日
b、5日
c、7日
d、10日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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