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什么年】2006年CK经济法基础讲义第四章第四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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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的履行规则
实际履行原则: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还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而另一方也已经接受的,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字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义务,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
二、抗辩权的行使
三种抗辩权的共同点:
(1)抗辩权都是在双务合同中。
(2)抗辩权都是依法行使的,必须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暂时终止合同的履行。
(3)法定事由一旦消失,当事人就必须立即履行合同,否则违约。
1、同时履行抗辩权
(1)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双方债务已经达到清偿期限(应当是同时到达的);
(3)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应同时履行的对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的履行(注意不是终结、取消)。
例14、甲公司与乙饮料厂签订一买卖纯净水的合同,约定提货时付款。甲公司提货时称公司出纳员突发急病,支票一时拿不出来,要求先提货,过两天再把货款送来,乙饮料厂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乙饮料厂行使的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称为(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后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答案:d
2、后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先履行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
(3)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后履行抗辩权的结果是中止合同的履行(注意不是终结、取消)。
3、不安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2)后履行一方已经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可能损失履行合同的能力;
(3)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一方可以中止履行的情形: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的义务:
(1)举证责任;(2)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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