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试题]06年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串讲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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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考点一:公司的分类
  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考点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考点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考点四: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股东会的会议制度:包括三点:
  (1)首次股东会,首次股东会是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
  (2)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条件:代表1/4以上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3)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或者修改公司章程,注意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考点五:对于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监事会,当不设董事会时只需设立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的总经理,而且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考点六:监事会的职权:
  考点七:董事、经理的职责和任职资格
  职责: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否则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考点八: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国家公务员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国家公务员不能兼任监事和董事。
  考点九: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条件。
  考点十: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和修改公司章程所作的决议,在此之外的决议为一般决议。特别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考点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制度
  第一,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必须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二,董事会作出决议时必须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董事长不能亲自主持会议时,必须指定副董事长代为主持。但是一般董事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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