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201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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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仓储部分


  第3.3.1条 仓储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供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库房(总库房、分部库房、散仓)和与商品出入库、销售有关的整理、加工和管理等用房;该部分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3.2条 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和防鼠等要求;

  二、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 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二、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 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表3.3.4

通道位置净宽度(m)1、货架或堆垛端关与墙面内的通风通道>0.302、平行的两组货架或堆垛间手携商品通道,按货架或堆垛宽度选择0.70~1.253、与各货架或堆垛间通道相连的垂直通道,可通行轻便手摊车1.50~1.804、电瓶车通道(单车道)>2.50



  注:①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②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第3.3.5条 库房的净高应由有效储存空间及减少至营业厅垂直运距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有货架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2.10m;

  二、设有夹层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4.60m;

  三、无固定堆放形式的库房净高不应小于3m。

  注:库房净高应按楼地面至上部结构主梁或桁架下弦底面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第3.3.6条 商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作商品临时储存、验收、整理和加工场地时,应有良好防潮、通风措施。
 

第四节 辅助部分


  第3.4.1条 辅助部分应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需要而设置。包括外向橱窗、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以及各种建筑设备用房和车库等;该部分所占商店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数可按第3.1.2条的规定。

  第3.4.2条 商店的办公业务和职工福利用房面积可按每个售货岗位配备3~3.50㎡计。

  第3.4.3条 商店内部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男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1个或小便槽0.60m长;

  二、女厕所应按每3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二、盥洗室应设污水池1个,并按每35人设洗脸盆1个;

  四、大中型商店可按实际需要设置集中浴室,其面积指标按每一定员0.10㎡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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