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 2018】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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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暖通空调


  第5.2.1条 位于采暖地区的商店建筑,当室内经常有人逗留时,宜设置集中采暖。

  注:采暖面积不大于1000㎡的一般商店建筑,当无集中采暖热源或距热网较远时,可采用分散采暖(如火炉、火墙等),但必须符合防火要求。

  第5.2.2条 商店营业厅开启频繁的主要大门可设置风幕。

  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寒地区,大中型商店营业厅,当不可能设置门斗或前室时,可设热风幕;

  二、寒冷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认为合理时,可设热风幕;

  三、设有空气调节时,大中型商店应设空气幕,小型商店可设空气幕。

  第5.2.3条 商店营业厅应根据其规模大小设计通风或空调:

  一、小型商店营业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如自然通风不能保证卫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通风;

  二、大中型百货商店营业厅空气温度不应高于32℃,当采用一般通风降温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

  三、专业商店应视供应对象、商品储存时间和要求,可设置空调。

  第5.2.4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采暖通风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宜按下列情况采用:

  一、冬季采暖计算温度宜采用16~18℃,平均风速不应大于0.3m/s;

  二、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按表5.2.4确定;

  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     表5.2.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22232425262728夏季通风室内计算温度(℃)≤3232



  三、除有特殊要求外,室内相对湿度可不予考虑。

  第5.2.5条 当商店营业厅设置空气调节时,室内空气计算参数应符合表5.2.5规定。

  空气调节室内空气计算参数              表5.2.5


  第5.2.6条 商店营业厅通风设备允许噪声,顶层宜取45~55db(a),底层宜取50~60db(a);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低时,采用下限允许值,当周围环境噪声级较高时,采用上限允许值。

  第5.2.7条 当计算空气调节冷负荷时,营业厅人数应包括顾客和售货员两部分,顾客人数应按星期日平均流量计算。

  第5.2.8条 当计算人体散热量时,应考虑顾客和售货员中成年男子、成年女子和儿童的比例及其散热量不同的群集系数,一般可取0.92。

  第5.2.9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宜采用低速全空气单风道系统;有条件时,可采用变风量系统。

  第5.2.10条 商店营业厅空气调节,空气处理宜采用喷水室或带喷水的冷水表面式冷却器;冬季不应加湿。

  第5.2.11条 机械送风系统(包括与热风采暖合并的系统)的送风方式应采用上侧送;当有吊顶可以利用时,可采用散流器直送。

  第5.2.12条 大门热风幕或空气幕宜采用自上向下送风,条缝和孔口处的送风速度应保证气流射向地面;热风幕送风温度不宜超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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