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2006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锦囊案例完全版十三

案例分析 2021-09-24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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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1998~1999年期间为其大股东b公司自某银行取得的数笔贷款提供担保。有关情况如下:
    1.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的两笔贷款于2001年4月到期,贷款本金3000万元,b公司尚未支付的贷款利息为580万元。b公司因财务困难,无法偿付到期债务。银行于2001年6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及a公司偿付所欠款项。
  (1)2001年12月,法院判决a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要求a公司在30日内向债权银行支付上述全部3580万元。a公司于2001年12月28日支付了上述款项。
(2)对于上述债务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在a公司代b公司偿付了有关贷款及到期利息后,a公司有权向b公司追偿,b公司对a公司代为偿付的款项具有赔偿责任。2001年12月31日,a公司根据b公司的经营情况,无法确定何时能取得已代b公司支付的3580万元款项。但a公司认为,鉴于其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b公司对a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及到期利息有赔偿责任,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为此,a公司在其2001年的会计报表中,确认了应收b公司3580万元的款项。
  2.2002年10月5日,b公司自同一家银行取得的另外一笔贷款到期,b公司因财务困难,仍无法偿付,该笔贷款本金1900万元,b公司已将贷款利息分期支付给银行。
   (1)至2002年12月31日,该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作为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其与贷款银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中规定:
    ①a公司作为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b公司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②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a公司提供保证的期间为自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在贷款到期日算起的两年之内,贷款银行有权向a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如贷款银行在贷款到期日以后的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则a公司自动免除担保责任。
  (2)a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的意见认为,对于该笔债务担保,债权银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一旦银行提起诉讼,a公司按照担保合同规定,必将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全部1900万元。
  (3)鉴于至2002年资产负债表日,债权银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认为对于尚未提起诉讼的事项;不符合会计制度中关于确认负债的有关条件,对于上述债务担保可能产生的损失在其2002年度会计报表中未确认任何预计负债。    
要求:
    请判断a公司对于上述债务担保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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