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教自考时间_05年高教自考《中国法制史》预测试卷答案

自考 2021-04-03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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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B 2.B 3.C 4.A 5.C 6.B

7.B 8.D 9.A 10.D 11.C 12.A

13.D 14.C 15.A 16.D 17.B 18.C

19.C 20.B 21.C 22.C 23.C 24.C

25.D 26.D 27.C 28.B 29.C 30.A


二、多项选择题

1.BDE 2.CDE 3.ABCDE 4.ACDE 5.ABC


三、名词解释题


1. 纠告是指官府纠察犯罪并提起诉讼,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依《礼》,大、小司寇均有“诘四方”、“纠万民”的责任;乡士、遂士、县士、方士等皆可纠告罪犯。


2. 铸刑书是指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成文法。郑简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即将刑书铸写在鼎上,打破了“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的传统制度,开创了法律公布的先例,史称“铸刑书”。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公布的成文法。


3. 领事裁判权,又称“治外法权”,是指西方列强通过不平等条约在中国获取的一项司法特权,即在中国的该国侨民不受中国司法管辖,若有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由该国领事依该国法律审理。


4. 四格八法是清朝规定的考核官员的标准。“四格”是指从守(品德操行)、政(政治政绩)、才(才能)、年(年龄及身体状况)四个方面对官员做出评价。“八法”是指从贪、酷、罢软无为、不谨、年老、有疾、浮躁、才干不及等八个方面参劾不称职官员,其中贪、酷重罪定罪;罢软无为、不谨者革职;年老、有疾者致仕;浮躁者调用;才干不及者降级。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改法规规定没收地主、富农、反革命及农村公共土地;土地分配的原因是“地主不分田,富农分怀田”的原则;以“最有利于贫农、中年利益的方法”案人口或按劳力平均分配;分配给农民的土地允许农民出租、买卖。改法规扩大了土地革命的打击面。


四、简答题


1. 魏晋南北朝时中国发制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历史时期。这一时期的刑制改革是向中古时期“五刑”的最后冲刺。笞、杖、徒、流、死的“五刑”制度中的刑种和刑等,是从这时进入法典并逐渐规范化的。其改革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正式废除了宫刑。从此,在中国古代,宫刑彻底退出了历史舞台。第二,形成了五种刑种。经过魏晋南北朝各律的不断改进,《北齐律》最终形成了接近“五刑”的五个刑种,它们是:死、流、耐、鞭、杖刑。实际上,与中古时期的“五刑”已十分接近。第三,规定了刑等。上古时期的“五刑”只有刑种,没有刑等。而魏晋南北朝的刑制改革中,不仅出现了刑等,而且逐渐规范,并在律中作了明文规定。

2. (1)优点。与清末及北洋政府的自治法规相比,应该说,南京国民政府的自治法规在形式上具有明显的进步意义,主要表现在:①取消了居民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性别、财产资格上的限制,扩大了自治基础。②赋予了选民对施治的自治团体、代议机关的代表及行政首长有罢免权。③在自治单位实行直接民主制。④要求各级地方自治团体积极创办各项公共事业,促进社会发展。

(2)缺点。①由于南京国民政府缺乏广泛的社会基础,缺乏必要的公信力,缺乏调动、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更不具备实行地方自治的条件和经验。②加之连年“剿共”,不得民心,经济凋敝,社会混乱,外敌入侵,民不聊生。③各地军阀拥兵自重,封建势力强大。

以上种种原因使得南京国民政府所推动的地方自治运动,不但未取得预期的效果,反倒强化了地主豪绅对地方权力的控制。


3.中华苏维埃政权劳动法的立法原则是:实行8小时工作制、增加工资、失业救济、社会保险。1933年10月,在各苏区的立法基础上,颁布了新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该法共十五章一百二十一条。它从以下四个方面维护了工人的权益:(1)废除了劳资关系中的封建剥削及不合理的制度和习惯。其中包括废除包工制,政府开办劳动介绍所等。(2)规定工人有集会、结社的取利。雇主对工会机关的活动不得有任何阻碍,工会有宣布及领导罢工,代表工人签订集体合同,成立特别机构监督私人企业的生产等权利。(3)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危害身体健康的部门可减少至六小时。各劳动部门每三至六个月公布一次工资等级最低限度。男女同工同酬等。(4)规定了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制度,如机械应有防护装置、工人可享受免费医疗等。

 

五、论述题


1.这是一种官僚贵族所享有的减免刑罚的原则。根据减免的主体和减免的内容不同,中古时期的特权原则具体表现在议、请、减、赎、当等特权制度中。

(1)议。“议”即是“八议”,是指八类贵族或官吏犯罪后可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根据唐律的规定,八议者享有的特权分为两类。一类是犯死罪的,先由司法官将其罪行和符合议的条件奏上,再由大臣集议并拿出处理意见,最后由皇帝裁断。另一类是犯流罪以下的,则由司法官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2)请。“请”即是“上请”,是指一些显贵人物犯罪以后,可以上奏皇帝减免刑罚的特权制度。唐律规定的“请”的内容主要是:显贵者犯有死罪的,可以上请皇帝,望其免死,一般司法官不可擅断此类案件;犯有流罪以上的,司法官可依律减一等量刑。但是犯“十恶”罪及其他一些重罪的,不可享有此特权。

(3)减。“减”是指具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家属犯有流罪以下的罪,可享受减一等处罚的特权制度。其内容主要是:他们在犯有流以下的罪是,可以依法减一等量刑,但犯有死罪得则不享有这一特权。

(4)赎。赎是指官吏贵族及其家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有用铜来赎罪的一种特权制度。但是,如果犯的是“五流”等罪的,则不可赎。

(5)当。当即是“官当”,指官吏可以用官品爵位来抵罪得一种特权制度。


2.所谓刑法原则,即是贯穿于刑事法律始终,对定罪量刑和刑罚的执行起全局性、根本性直接指导作用的准则,又体现着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在近现代西方刑法体系中最基本的原则有罪行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主义和刑罚人道主义三大原则。《大清刑律》作为中国第一部近现代意义的刑法典将这三大原则全部加以引进。

(1)罪刑法定主义原则。中国传统法律允许类推,《大清刑律》中则首次规定了罪刑法定主义原则,“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同时明文规定“刑律不准比附援引之大原则”,废除了类推的存在。

(2)罪刑相适应原则。《大清刑律》废除了因民族、良贱、官秩、服秩等差异而形成的八议、官当、良贱、五服治罪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同罪异罚的现象。尽管由于争论的激烈,罪刑相适应原则,在清末的刑事法律变革中还未完全实行,但毕竟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3)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清末刑法变革中,立法者以西方的人道主义和中国传统的儒家仁政理论为出发点,放弃了封建法律的重刑主义原则,废除了中国传统法律中的各种酷刑,减轻处罚程度,并以西方近现代刑罚为参照对刑罚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在立法上体现另外刑罚人道主义原则。

除此三大原则之外,《大清刑律》还参照西方近现代刑法对诸如刑事责任年龄、共犯、累犯、数罪俱罚、未遂犯等定罪量刑一般规则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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