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教自学考试】高教自学考试《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模拟试题2

自考 2021-03-31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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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答案及分析

  一、单项选择题:

  1.C2.D3.D4.A5.C6.A7.D8.A9.A10.A11.B12.C13.C14.C15.B16.A17.C18.B19.B

20.C

  二、多项选择题:

  21.ACD22.ABCE23.AC24.ABDE25.ABC26.BCD27.BC28.BDE29.ACE30.ABDE

  三、简答题

  31.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它的基本内容可以从两个方面说明:

  (1)从国家间的条约来看,“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或缔结双边或多边经济贸易条约,就在享受该条约赋予权利的时候,也应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 
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否则,不履行条约规定的国际经济义务,就意味着分割了另一缔约国的国际经济权利,就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或国际侵权行为,就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国际责任。

  (2)从自然人、法人相互之间或者他们与他国之间的合同来看,“有约必守”指的是有关各方当事人一旦达成协议、依法订立合同,它就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非依法律或当事人重新协议,不得单方擅自改变,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32.国际重复征税与国际重叠征税的区别在于:(1)国际重复征税是同一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则是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来源所得两次或多次征税,这是两者之间的基本区别;(2)在国际重叠征税所涉及的两个纳税人中,就一般情况而论,至少有一个纳税人是公司,而在国际重复征税中,有时只涉及个人,与公司无关;(3)国际重复征税是两国按同一税种对同一所得重复征税,但在国际重叠征税中,如股东也是公司,则两国将按同一税种分别征税,如股东为个人,则一国按公司所得税征收,另一国按个人所得税计征。

  33.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争端提交第三者审理,由其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裁决。

  同调解方式比较,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员是以裁决者的身份对争端作出裁决。这种裁决一般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自动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调解则是在第三者的推动或参与下,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达成解决争端的协议,但它没有必要的强制执行力作保证,因而仲裁方式比调解方式更能彻底解决争端。所以,在当前的实际生活中,凡遇争端不可能或不愿意通过友好协商求得解决时,首先就是选择仲裁方式。

  同司法方式比较,仲裁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没有法定的管辖权;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受理有关案件,仲裁员不是国家任命的,一般是由各常设仲裁机构备有仲裁员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单中指定的,而且由于各国的仲裁员一般都是精通国际经济贸易业务的各方面专家和知名人士,所以对争端的审理一般地说要比法院审理迅速、及时,费用也比较低廉。而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定的管辖权,法院的法官都是由国家任命或选举产生的,争端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选择法官的权利。因此,对争端双方当事人来说,仲裁比司法解决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有较多的自由。同时各国的仲裁裁决一般都是采用一审终局制,因此审理期限也较短。如果诉诸司法解决,则在当事人不服的情况下,可以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这便可能使争端长期得不到解决。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国际经济贸易争端,一般都采用仲裁方式来解决。

  四、论述题

  34.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的当事人的数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常因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增减,有时多至六七个,他们是:(1)开证申请人,即买方;(2)开证行;(3)通知行;(4)受益人,即卖方;(5)保兑行;(6)议付行;(7)付款行。但是,有的国际货物买卖不一定有保兑行;而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通知行。以下就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 
一简要说明: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

  (2)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原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但这不是信用证关系。

  (3)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的任务只是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

  35.MIG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理事会为权力机关,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董事会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一般业务。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MIGA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董事会任命,负责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由于以往多边投资保险方案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妥善地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保证MIGA能为各国普遍接受,其设计者精心构制了一个妥协性的方案。《MIGA公约》在投票权安排方面充分体现了平衡南、北两类国家利益的努力。MIGA会员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21个发达国家,第二类为127个发展中国家。MIGA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股。根据《MIGA公约》附表A,在表中所有国家均完成缔约手续并认缴股金,从而正式成为MIGA会员国之后,发达国家将拥有近60%的股本。由于MIGA的投票权是按股份来计算的,很显然,发达国家在投票权方面占有压倒性优势。为避免这种投票权优势操纵一切,《MIGA公约》规定每一会员国享有177基本票(会员票),由于发展中国家数量远远多于发达国家,加上每一国各自享有的177基本票后,南、北两大类国家双方投票权总数基本持平。

  在MIGA成立的头3年,理事会和董事会任何决定应以特别多数票通过,而每一类国家至少应享有40%的投票权。如某一类国家的投票权低于40%,则可在此百分比范围内享有补充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MIGA成立头3年内任何一方单独作出决定的可能。3年期满后,补充票自动取消。而此时若有的国家已分到股份,但尚未签署《MIGA公约》,则应将其所分到的股份重新分配给同类的会员国,以保持上述两类国家的投票权平等。

  五、案例分析题

  36、分析:在分析该案时首先要明确发价的构成要件,1、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吗?是,美国B公司显然是特定的;2、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吗?有,3、A公司明确表示要受报价约束了吗?A公司对报价有效期的规定应当被认为是明确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这样严格按发价的构成要件分析后,我们的结论就可以得出了。在做案例分析时,首先要对问题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随后再展开分析,案例分析题是以点给分,最重要的是每一点都要提到,否则会白白失分。

  答案:A公司于8月9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发价。理由是: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发价人表示在得到接受时将受到发价内容的约束,即构成发价。一项有效的发价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向特定的人提出;2、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明示或暗示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且明示或暗示了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3、明确表明当收到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时受其约束。根据上述条件分析本案,A公司的报价是向特定的B公司提出的;且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A公司标明报价的有效期,应认为其表示了愿意受发价约束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报价应当被认为是发价。

  37、 分析:

  1.乙国政府无法基于MIGA在作出对A公司予以补偿的决定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这一事实,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没有要求MIGA在作出向投保人赔偿的决定之前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求偿关系,转变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求偿关系,从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与费用,并由此增大了东道国的风险,但这正是设立MIGA的初衷。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虽增加了风险和负担,却改善了本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

  2、对于仲裁庭的裁决,乙国政府无法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执行。

  依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各成员国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可见,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参加该公约时,已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放弃了主张“主权豁免”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乙政府不能以其具有主权者的身份而拒绝有关裁决的执行。
 四、论述题

  34.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的当事人的数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常因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增减,有时多至六七个,他们是:(1)开证申请人,即买方;(2)开证行;(3)通知行;(4)受益人,即卖方;(5)保兑行;(6)议付行;(7)付款行。但是,有的国际货物买卖不一定有保兑行;而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通知行。以下就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 
一简要说明: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

  (2)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原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但这不是信用证关系。

  (3)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的任务只是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

  35.MIG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理事会为权力机关,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董事会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一般业务。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MIGA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董事会任命,负责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由于以往多边投资保险方案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妥善地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保证MIGA能为各国普遍接受,其设计者精心构制了一个妥协性的方案。《MIGA公约》在投票权安排方面充分体现了平衡南、北两类国家利益的努力。MIGA会员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21个发达国家,第二类为127个发展中国家。MIGA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股。根据《MIGA公约》附表A,在表中所有国家均完成缔约手续并认缴股金,从而正式成为MIGA会员国之后,发达国家将拥有近60%的股本。由于MIGA的投票权是按股份来计算的,很显然,发达国家在投票权方面占有压倒性优势。为避免这种投票权优势操纵一切,《MIGA公约》规定每一会员国享有177基本票(会员票),由于发展中国家数量远远多于发达国家,加上每一国各自享有的177基本票后,南、北两大类国家双方投票权总数基本持平。

  在MIGA成立的头3年,理事会和董事会任何决定应以特别多数票通过,而每一类国家至少应享有40%的投票权。如某一类国家的投票权低于40%,则可在此百分比范围内享有补充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MIGA成立头3年内任何一方单独作出决定的可能。3年期满后,补充票自动取消。而此时若有的国家已分到股份,但尚未签署《MIGA公约》,则应将其所分到的股份重新分配给同类的会员国,以保持上述两类国家的投票权平等。

  五、案例分析题

  36、分析:在分析该案时首先要明确发价的构成要件,1、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吗?是,美国B公司显然是特定的;2、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吗?有,3、A公司明确表示要受报价约束了吗?A公司对报价有效期的规定应当被认为是明确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这样严格按发价的构成要件分析后,我们的结论就可以得出了。在做案例分析时,首先要对问题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随后再展开分析,案例分析题是以点给分,最重要的是每一点都要提到,否则会白白失分。

  答案:A公司于8月9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发价。理由是: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发价人表示在得到接受时将受到发价内容的约束,即构成发价。一项有效的发价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向特定的人提出;2、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明示或暗示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且明示或暗示了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3、明确表明当收到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时受其约束。根据上述条件分析本案,A公司的报价是向特定的B公司提出的;且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A公司标明报价的有效期,应认为其表示了愿意受发价约束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报价应当被认为是发价。

  37、 分析:

  1.乙国政府无法基于MIGA在作出对A公司予以补偿的决定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这一事实,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没有要求MIGA在作出向投保人赔偿的决定之前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求偿关系,转变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求偿关系,从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与费用,并由此增大了东道国的风险,但这正是设立MIGA的初衷。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虽增加了风险和负担,却改善了本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

  2、对于仲裁庭的裁决,乙国政府无法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执行。

  依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各成员国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可见,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参加该公约时,已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放弃了主张“主权豁免”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乙政府不能以其具有主权者的身份而拒绝有关裁决的执行。
 四、论述题

  34.信用证是银行应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的请求,开给卖方的一种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信用证现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中最常用的一种支付方式。

  信用证的当事人的数量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它常因具体交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增减,有时多至六七个,他们是:(1)开证申请人,即买方;(2)开证行;(3)通知行;(4)受益人,即卖方;(5)保兑行;(6)议付行;(7)付款行。但是,有的国际货物买卖不一定有保兑行;而议付行、付款行有时就是通知行。以下就信用证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 
一简要说明:

  (1)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即以开证申请书的形式建立起来的一种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是委托人,开证行是受托人。

  (2)受益人同开证申请人之间存在着原来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但这不是信用证关系。

  (3)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是以信用证条款为内容的合同关系。

  (4)通知行与开证行之间的关系是本人与代理人的关系,即委托代理合同关系。通知行与受益人之间则不存在合同关系。通知行的任务只是把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5)议付行、付款行、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

  35.MIGA内设理事会、董事会、总裁和职员。理事会为权力机关,由每一会员国指派理事和副理事各一人组成。董事会至少由12人组成,负责本机构的一般业务。董事会主席由世界银行总裁兼任,MIGA总裁由董事会主席提名董事会任命,负责本机构的日常事务及职员的任免和管理。

  由于以往多边投资保险方案失败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不能妥善地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保证MIGA能为各国普遍接受,其设计者精心构制了一个妥协性的方案。《MIGA公约》在投票权安排方面充分体现了平衡南、北两类国家利益的努力。MIGA会员国分为两类,第一类为21个发达国家,第二类为127个发展中国家。MIGA法定资本为10亿特别提款权,分为10万股。根据《MIGA公约》附表A,在表中所有国家均完成缔约手续并认缴股金,从而正式成为MIGA会员国之后,发达国家将拥有近60%的股本。由于MIGA的投票权是按股份来计算的,很显然,发达国家在投票权方面占有压倒性优势。为避免这种投票权优势操纵一切,《MIGA公约》规定每一会员国享有177基本票(会员票),由于发展中国家数量远远多于发达国家,加上每一国各自享有的177基本票后,南、北两大类国家双方投票权总数基本持平。

  在MIGA成立的头3年,理事会和董事会任何决定应以特别多数票通过,而每一类国家至少应享有40%的投票权。如某一类国家的投票权低于40%,则可在此百分比范围内享有补充票。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在MIGA成立头3年内任何一方单独作出决定的可能。3年期满后,补充票自动取消。而此时若有的国家已分到股份,但尚未签署《MIGA公约》,则应将其所分到的股份重新分配给同类的会员国,以保持上述两类国家的投票权平等。

  五、案例分析题

  36、分析:在分析该案时首先要明确发价的构成要件,1、是向特定的人发出的吗?是,美国B公司显然是特定的;2、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吗?有,3、A公司明确表示要受报价约束了吗?A公司对报价有效期的规定应当被认为是明确受约束的意思表示。这样严格按发价的构成要件分析后,我们的结论就可以得出了。在做案例分析时,首先要对问题给出肯定或否定的答案,随后再展开分析,案例分析题是以点给分,最重要的是每一点都要提到,否则会白白失分。

  答案:A公司于8月9日向B公司发出的报价是发价。理由是:发价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特定的当事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发价人表示在得到接受时将受到发价内容的约束,即构成发价。一项有效的发价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向特定的人提出;2、有明确的货物名称,明示或暗示了货物的价格或规定确定价格的方法且明示或暗示了货物的数量或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3、明确表明当收到对方接受的意思表示时受其约束。根据上述条件分析本案,A公司的报价是向特定的B公司提出的;且有明确的货物名称、价格和数量;A公司标明报价的有效期,应认为其表示了愿意受发价约束的期限。所以,A公司的报价应当被认为是发价。

  37、 分析:

  1.乙国政府无法基于MIGA在作出对A公司予以补偿的决定之前没有征得其同意这一事实,拒绝MIGA行使代位求偿权。

  《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没有要求MIGA在作出向投保人赔偿的决定之前须征得东道国政府的同意。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使得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求偿关系,转变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的求偿关系,从而大大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与费用,并由此增大了东道国的风险,但这正是设立MIGA的初衷。作为东道国的发展中国家虽增加了风险和负担,却改善了本国的投资环境,有利于吸引外资。

  2、对于仲裁庭的裁决,乙国政府无法以“主权豁免”为由拒绝执行。

  依据《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各成员国承认MIGA对东道国的代位求偿权;承认MIGA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方式为国际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和当事国的最终效力和法律拘束力。可见,各成员国在制定和参加该公约时,已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上放弃了主张“主权豁免”的权利。因此,在本案中,乙政府不能以其具有主权者的身份而拒绝有关裁决的执行。
 名师点拨:

  在自学考试法律专业的考试课程中,《国际经济法》这门课是内容比较多且比较有难度的一门课。大家在学习这门课时应遵循全面学习,重点掌握的原则和方法。全面学习,是因为从历年的考题分析,考试的内容基本上要涉及到教材中的各章,重点掌握就是说对有些章节要充分理解和掌握,否则在做涉及到实际操作的题型时,比如必考的案例分析时就会遇到困难。

  我们目前使用的教材是2001年版本,下面我对2002年、2003年和2004年的自考真题中各章节比例做以下初浅概括: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绪论 1%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3%

  国际货物买卖法 33% 41% 21%

  国际技术转让法 12% 2% 10%

  国际投资法 22% 11% 15%

  国际金融法 11% 27% 15%

  国际税法 19% 6% 20%

  国际经济组织法 1% 11% 4%

  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 2% 2% 11%

  从上述概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大家在学习《国际经济法》这门课时一定要全面认真学习,只有在最后的考试冲刺阶段可以按考试侧重点作出具体的时间安排。具体侧重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税法这几章内容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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