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我国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结构工程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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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2.1条   纵向受力的普通钢筋及预应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9.2.1的规定。来源: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表9.2.1
环境类别板、墙、壳梁柱≤c20c25-c45≥c50≤c20c25-c45≥c50≤c20c25-c45≥c50一201515302525303030二a-2020-3030-3030b-2520-3530-3530三-3025-4035-4035注:
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mm.来源:

  第9.2.2条   处于一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混凝土强度等级不低于c20时,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9.2.1中规定减少5mm,但预应力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处于二类环境且由工厂生产的预制构件,当表面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时,保护层厚度可按本规范表9.2.1中一类环境数值取用。
  预制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钢筋端头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预制肋形板主肋钢筋的保护层厚度应按梁的数值取用。 

  第9.2.3条   板、墙、壳中分布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9.2.1中相应数值减10mm,且不应小于10mm;梁、柱中箍筋和构造钢筋的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第9.2.4条   当梁、柱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大于40mm时,应对保护层采取有效的防裂构造措施。
  处于二、三类环境中的悬臂板,其上表面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9.2.5条   对有防火要求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处于四、五类环境中的建筑物,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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