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委市政府门户网站]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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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促进行政、企事业单位建立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
(一)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政府部门;
(二)国有或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及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三)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多的国家事业单位;
(四)其他依法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上述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总审计师,配备与审计任务相适应的审计工作人员,其它审计业务较少的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三条 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责是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部门、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廉>建设,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职权,对本单位领导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政府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市本级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业务上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政治素质好,有一定的审计、会计、经济和工程技术等专业知识人员,并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审计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审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有关规定评定和聘任。
专职内审人员的外勤工作可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兼职审计人员的外勤补贴由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六条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机构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审计法规,并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二)提出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指导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组织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审计人员的培训,理论研究及有关资料的编写工作,表彰先进,总结推广本部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经验;
(四)负责本部门、单位内审机构、人员,审计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统计汇总工作。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本部门、单位经济活动重大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审计调查。
(七)负责本部门、单位及下属单位的国有和集体资产、财务计划及收支、经济效益、经济责任、基本建设、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其他专项审计。
(八)对本部门、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九)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构和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第七条 政府部门、单位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要求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有关部门按规定报送经济活动、财务分析、会计报表等有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审计监督;
(二)检查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凭证、帐册、报表、核实资产和财产状况,查阅有关证件和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匿或者提供假资料;
(三)参加本单位及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
(四)向被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并如实向审计机构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向本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提出改进经营管理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的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六)检查监督被审单位对审计法规的执行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查明原因,督促审计结论的执行;
(七)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案件,对遵纪守法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提请领导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
(八)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必要时经单位领导批准,可采取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向对其进行指导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机关反映。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可以直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罚的权限。
第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程序是:
(一)根据上级批复或下达的年度审计计划和本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每个项目的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领导人员提出改进意见、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报送单位领导,经本单位审计机构作出并下达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及时进行处理,申诉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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