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离任审计规定]无锡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条例
【shitiku.jxxyjl.com--政策法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管辖的境内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必须依照本条例接受离任审计。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
本条例所称离任审计,是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因任职期满、退休、调任、免职、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由审计组织对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及领导人员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无锡市审计机关是全市离任审计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做好本地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未经离任审计,不得解除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不得任命新的领导职务;其档案、工资等行政关系不得移转。
第六条 实施离任审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经济考核指标、合同、协议、章程等为标准,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七条 依法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报告,是有关部门和组织考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工作情况,实施奖惩、升降职务及聘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审计组织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离任审计由下列审计组织实施:
(一)市、不设区的市、区审计机关;
(二)经同级审计机关确认的企业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内审机构);
(三)依法成立的社会审计机构。
第九条 下列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离任,由市审计机关负责审计:
(一)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授权的专门从事国有资产经营的投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控股公司、集团公司;
(二)市属大型国有企业;
(三)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企业。
第十条 除第九条规定的其他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由内审机构负责审计。
第十一条 不设区的市、区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分工,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或者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离任审计,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委托审计所需经费,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三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离任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离任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在业务上予以监督、指导。
审计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内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实施的离任审计结果进行抽查审核。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离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
主审人员应具有中级以上审计会计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依法实施离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进行离任审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企业的资产、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认为审计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审计公正的,有仅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企业或者离任领导人员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审计人员是否回避,由其所在审计组织负责人决定。
第三章 审计内容和审计程序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审计的内容是:
(一)领导人员任职期间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企业及其领导人员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策情况;
(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四)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及增减变动情况;
(五)企业财务核算和成本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六)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重大决策情况;
(七)其他应当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离任,决定或者批准其离任的部门,应当在决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有关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审计机关或者内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作出审计安排。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织在实施离任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接受离任审计的领导人员。
社会审计机构接受委托审计的审计通知书,由委托单位送达。
审计通知书应当载明对被审计企业的要求和审计组组成人员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企业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认真做好接受审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按审计组织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章程、承包经营合同(协议)、责任目标;
(二)企业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
-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_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解析详细阅读
1 什么人可以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根据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须具备以下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_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新、老考生报法不一详细阅读
5月下旬,北京地区2005年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将开始。今年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报名两种方式。 新、老考生报法不一 据悉,首次报考企业法律顾问人员可于2005年5月24日开始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填写提交《申报表》),并下载打印,贴好照片,加盖公...
-
【卫生立法的重要性】立法追踪---卫生部制定印发《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详细阅读
《管理规范》规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均为责任报告单位,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和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传染病报告卡由首诊医生或其他执行职务的人员 负责填写,现场调查时发现的传染病病例,由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现场调查人员填写报告卡,采供血机构发现hiv两次初筛阳...
-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概况详细阅读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概况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企业配备的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就是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内部法律人”。企业法律顾问与社会律师(由企业聘任为法律顾问) 的主要区别是:(1)从身...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详细阅读
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从事企...
-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报考条件_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详细阅读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报名条件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二)自2006年度起,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报名参加考试: 1 取得非法律类、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
-
企业法律顾问考试还有吗_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实施办法详细阅读
第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从1998年开始实施,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合作。...
-
【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详细阅读
第一条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从1998年开始实施,每2年组织一次。 第二条 为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实施,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考务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互相协调、密切配合、分工合作。 第三...
- 详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