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

政策大钢 2026-07-19 网络整理 可可

【shitiku.jxxyjl.com--政策大钢】

财综〔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加强土地调控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现就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通知如下:来源:www.diyifanwen.com
  一、进一步明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的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范围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因违法批地、占用而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应按照国土资源部认定的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相应等别和征收标准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
  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提高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详见附件1。同时,根据各地行政区划变动情况,相应细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细化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详见附件2。来源:www.diyifanwen.com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土地调控政策需要,结合各地基准地价水平、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面积、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状况,适时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和征收标准,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调整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成管理方式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后,仍实行中央与地方30:70分成体制。同时,为加强对土地利用的调控,从2007年1月1日起,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含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国库。
  四、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负责征收,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共同负责监督解缴。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同时将缴款通知书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备查。缴款通知书应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地类、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以及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数额。
  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市、县财政部门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将应当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全额就地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在缴款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和省级共享收入”,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填写预算科目时,3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1目“中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70%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13302目“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国库部门办理缴库手续后,将加盖国库印章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退市、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一般缴款书”第四、五联分别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财政部门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可以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0899项“其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等相应科目。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并抄送财政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省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缴款凭证、用地批准文件等,抽查核实市、县人民政府是否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并按月做好与国库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对账工作,确保有关数据准确无误。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
“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五、认真做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清欠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工作,对于地方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进行逐项清理,并限期追缴。其中:对于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发布后,各地违反规定减免和欠缴的,要在2006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缴完毕。2006年12月31日前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照原有规定解缴入库;2006年12月31日以后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律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解缴入库。逾期未缴的,一律暂停审批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并按其滞纳金额及日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清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一并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拒不缴纳的,除了由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公示、暂停办理新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和下达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加收滞纳金以外,还应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在办理年终结算时予以相应抵扣。
  六、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
  为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效率,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管理。从2007年1月1日起,中央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和国家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并向中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倾斜,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成的部分,加上中央财政专项分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要参照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实的截至上一年底基本农田面积、国家和省级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任务分配给市、县,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
  将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8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出”中的06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修改为12项“耕地开发专项支出”科目,增设13项“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支出”、14项“土地整理支出”科目,分别反映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用于上述各项支出情况。
  七、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支管理监督检查
  省级财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新增建设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监督检查制度,充分运用航空、遥感等技术方法和手段,核实当年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耕地面积,强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与监督。对未依法办理农用地审批、未利用地转用审批、“以租代征”和未批先用等违法批地、用地行为占用土地的,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以及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要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地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七日


本文来源:https://shitiku.jxxyjl.com/zhengcedagang/59570.html

  •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房地产_建设部将整顿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建设部将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切实解决好房地产估价市场存在的问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具体措施有完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加快修订《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着重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人才评价机制、人才竞争机...

    发布于:2026-07-20

    详细阅读
  •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大纲|房地产政策大纲:按房屋用途分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

    发布于:2026-07-20

    详细阅读
  •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建筑物的是|建筑物的各项比率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毛密度)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 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建筑密度 即建筑覆盖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化率绿...

    发布于:2026-07-20

    详细阅读
  • [建造师最新政策]政策解析建造师的注册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

    发布于:2026-07-20

    详细阅读
  • 【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是什么】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 登 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

    发布于:2026-07-20

    详细阅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权的住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

    发布于:2026-07-20

    详细阅读
  • 注册制估价发行的标准_估价指南发行中文版凸显房地产全球化浪潮

    近日rics全球主席steve williams在北京宣布,rics特许测量师学会房地产估价标准《红皮书》,中文版将于7月份发行。这一举措标志着无缝国际房地产投资市场的进程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也为国际业主与投资者提供一种评估的新工具,中国估价师将首次根据本国语言的指导,采用国际标准,对房地产进...

    发布于:2026-07-20

    详细阅读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_2006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

    2006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内蒙古呼和浩特:查询方法:16897799(网通)。16817799(电信),95105168(铁通)广西: 一级建造师 手机编写短信 档案号发送到01100136(移动) 81100136(联通) 声讯电话 16886908http: www gx...

    发布于:2026-07-20

    详细阅读
  • [房地产策划师报考条件]房地产策划师由培训走向国家认证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四个等级的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认证体系。   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催生了一个新职业人群:他们在楼盘里担当重要角色,为动辄投资过亿的房地产项目制定投资可行方案、推盘策略、广告计划,他们就是房地产策划师。为了推动这个新职业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今年4月将房地产策划师列...

    发布于:2026-07-19

    详细阅读
  • [房地产抵押估价技术路线及估价方法]关于举办房地产抵押估价研讨会的通知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文件 中房学〔2006〕2号 关于举办房地产抵押估价研讨会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刻领会《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严格按...

    发布于:2026-07-19

    详细阅读

Copyright @ 2011- 考试题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