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考试指南]考试指南之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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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单位]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颁布文号](86)职改字第56号

  [颁布日期]1986.04.10

  [实施日期]1986.04.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件精神,为了合理使用会计人员,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会计专业职务,由各单位根据会计工作需要,在规定的限额和批准的编制内设置。

  第三条 会计专业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第四条 各级国家机关对会计专业职务实行任命制。实行任命制的部门和单位应按干部管理权限,由行政领导向被任命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任命书。

  各事业单位对会计专业职务一般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应向受聘的会计专业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定聘约,确定聘期,以及续聘、解聘、辞聘等事宜。

  三线、边远地区和不具备聘任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任命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担任专业职务期间,按照会计专业职务的工资标准,领取相应的专业职务工资。

  第二章 专业职务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会计专业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基本条件:

  1.初步掌握财务会计知识和技能。

  2.熟悉并能按照执行有关会计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

  3.能担负一个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大学专科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

  第八条 助理会计师的基本条件:

  1.掌握一般的财务会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并能正确执行有关的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

  3.能担负一个方面或某个重要岗位的财务会计工作。

  4.取得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具备履行助理会计师职责的能力;大学本科毕业,在财务会计工作岗位上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并担任会计员职务二年以上;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并提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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