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湖南省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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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加强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和审计署《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审计事项实行逐级复核、审定制度。审计机关对审计事项实行审计组、审计业务部门、法制部门或者专职复核机构人员(以下统称法制部门)三级复核制度。审计组组长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审计组其他成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审计组所在的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收集的证据以及审计组草拟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法制部门对审计事项进行全面复核。
第三条 市州以上(含市、州)审计机关应当设立审计法制机构,履行专职复核职能;县(市、区)审计机关暂不具备条件设立法制机构的,应当配备专职复核人员。
第四条 法制部门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进行审计复核。
第五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制度。
第六条 法制部门在审计复核方面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以上均为代拟稿,下同)以及所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下同)等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适当性,并向本机关提交年度审计复核情况报告。
第七条 审计复核的范围:(一)本机关业务部门完成的审计项目;(二)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需要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计事项;
(三)本机关领导要求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复核的内容和要求:(一)是否遵循了《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审计准则、上级审计机关以及本机关的有关规定;
(二)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审计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计范围、内容和目标等实施审计;
(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确凿,即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五)对违规行为的定性是否准确;
(六)审计处理、处罚是否适当;审计评价意见、审计建议以及审计移送处理等是否适当;
(七)适用处理处罚依据是否准确、有效、具体;
(八)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九)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九条 审计复核的一般程序。(一)业务部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全部审计资料移送复核部门;
(二)法制部门的复核人员通过审核审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及资料、向审计组成员询问等方式进行复核;
复核人员认为有必要时,经所在审计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向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和核实有关情况,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三)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资料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遇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的时间除外),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并将复核意见连同审计资料全部退还业务部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复核完毕的,应报经主管领导同意;
(四)业务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审计复核意见,认为正确的复核意见应当采纳,并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进行相应修改;
(五)业务部门应当将其对复核意见的采纳情况(含不采纳复核意见的说明)书面反馈给法制部门;
(六)业务部门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报主管领导签发之前,应当先送法制部门会签。
第十条 审计复核的特别程序。法制部门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重大审计事项,按一般程序复核后,应提请本机关审计业务会议集体审定:
(一)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二)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
(三)财政决算和建设项目审计查出违规金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其他审计项目查出违规金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各市州县(市、区)可以自行确定标准;
(四)重大的经济责任审计事项;
(五)对有关问题的定性或者处理无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或者依据不明确的;
(六)法制部门与业务部门有重大意见分歧的事项;
(七)重大的审计复议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复核的简易程序。法制部门复核后,认为审计项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取“审签”的简易程序复核,即只需对《审计意见书》(代拟稿)进行会签:
(一)审计程序合法;
(二)审计事项事实清楚;
(三)被审计单位没有违规行为或者违规行为轻微;
(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认为审计事项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退回业务部门补正。
第十三条 业务部门向复核部门移送的审计资料为:(一)审计工作方案;(二)审计通知书(含授权审计通知)附本;
(三)审计工作底稿及审计证据;
(四)《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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