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审计准则中文版】国际审计准则——AU8002节审计约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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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01审计人员致当事人的约定函,是记录和确认任务的接受,审计的目的和范围,对当事人应负责任的限度,以及各种报告形式的文件。审计人员致送约定函给当事人,对双方都有利,最好是在任务开始以前致送,以免对任务有所误解。
02本准则旨在帮助审计人员编写关于财务信息的约定函。在本准则中“财务信息”一词系包括财务报表在内。如需要提供其他服务,如纳税、会计、管理咨询服务等以另行备函为宜。
03在某些国家内,对审计的目的和范围、审计人员的责任,都有法律规定,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也仍然可以看出审计约定函能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情况。
主要内容
04审计约定函,可因每一当事人而异,但一般应包括下列各项:
(1)财务信息审计的目的。
(2)经理人员对财务信息的责任。
(3)审计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法令、条例和职业团体的通告,这些都是审计人员所必须遵照执行的。
(4)任务结束后的各种报告书或其他函件的形式。
(5)由于审计工作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
(6)请求阅看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其他信息。
05审计人员也可能要在函中包括如下各项:
(1)审计计划的安排。
(2)期望收到当事人的书面文件,以证实有关审计的代表权。
(3)请当事人出给约定函的回单,据以证实约定的条款已被接受。
(4)审计人员预期将来要提交当事人任何其他函件或报告的说明。
(5)计算服务费的根据和开列帐单的安排。
06下列各点如认为恰当,也可列入函内:
(1)在审计的某些方面,安排与其他审计人员或专家的联系。
(2)安排与内部审计人员和当事人其他职员的联系。
(3)如属初次审计,而且另有前任审计人员的,要安排与前任审计人员的联系。
(4)对审计人员的责任如有限制的可能性存在时,应加以说明。
(5)列出审计人员和当事人之间的任何进一步的协议。
常年审计
07在常年审计中,审计人员可决定不每年致送一次新的约定函。但如有下列情况存在,可以决定致送新的函件:
(1)有任何迹象表明当事人对审计目的和范围有所误解。
(2)约定事项中有修改条款或特殊条款。
(3)经理人员最近有人事变化。
(4)当事人业务的性质和范围有重大变化。
(5)法律上的规定。
如审计人员决定无需每年致送新的约定函,可向当事人提示原来的函件。
分部审计
08如母公司的审计人员兼任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分部的审计人员的,应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以决定是否需要对分部另行致送约定函:
(1)分部的审计人员由谁聘任。
(2)对分部是否要单独致送审计报告书。
(3)法律上的规定。
(4)其他审计人员所执行的任何工作范围。
(5)母公司所有权所占比例。
附录
审计约定函举例
09下列信函是配合准则所列举的要点,作范本之用,应根据具体要求和情况加以变动。
致董事会或高级经理人员的适当代表:
你们聘请我们审核的年月日以及至该日为止的全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收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现谨以本函确认我们接受和了解了该项委托任务。我们的审计工作遵照(国名)适用的当局文告,目的在于对财务报表作出我们的评语。
为了对财务报表作出评语,我们将进行适当的抽查,以便合理地证实:基础性的会计记录和其他来源的资料所包括的信息是可靠的,足以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我们也将确定:这些信息是否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的表达。
由于审计的测试性质和其他固有的局限性,以及任何一种内部控制制度的固有的局限性,甚至有些重要的反映失实,可能未曾发现,所以风险总是免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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