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_人大常委会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一
【shitiku.jxxyjl.com--政策大钢】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十五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汇票
第一节 出票
第二节 背书
第三节 承兑
第四节 保证
第五节 付款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三章 本票
第四章 支票
第五章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票据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
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八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第十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十一条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五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相关试题
-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徐州市]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收尾工作
-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_2006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 [一级建造师科目考试顺序]07一级建造师科目考试大纲汇总
- 二级建造师市政考试大纲|有关建造师考试大纲修订的问题
- [工程建设实施成果]2006全国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网站]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关于注册建筑师考试试题的声明
- 【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四
- 【工程建设实施成果】2006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 实行注册制_注册将实行的级别和专业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2007年起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业进行了3方面调整
-
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本市房地产_建设部将整顿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详细阅读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建设部将采取有效措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估价市场秩序,进一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切实解决好房地产估价市场存在的问题。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具体措施有完善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加快修订《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着重建立房地产估价行业的人才评价机制、人才竞争机...
-
房地产交易制度政策大纲|房地产政策大纲:按房屋用途分类详细阅读
房屋用途应按设计所规定的用途进行划分。如果与住宅、商业经营用房有关的兼有两种以上用途的房屋,应按设计规定的用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包括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但不包括住宅楼中作为人防用、不住人的地下室等,也不包括托儿所、病房、疗养...
-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建筑物的是|建筑物的各项比率详细阅读
建筑容积率(建筑面积毛密度) 是每公顷居住区用地上拥有的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m2 ha)或以总建筑面积(万m2)与居住区用地(万m2)的比值表示。附属建筑物也计算在内,但应注明不计算面积的附属建筑物除外。 建筑密度 即建筑覆盖率,居住区用地内,各类建筑的基底总面积与居住区用地的比率(%)。 绿化率绿...
-
[建造师最新政策]政策解析建造师的注册详细阅读
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符合注册条件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员,分别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
-
【房屋权属登记证书是什么】房屋权属登记与证书名词解释详细阅读
房屋权属登记 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总 登 记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初始登记 指新建房屋(竣工)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转为国有土...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权的住房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详细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设定抵押房屋的规定- (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
-
注册制估价发行的标准_估价指南发行中文版凸显房地产全球化浪潮详细阅读
近日rics全球主席steve williams在北京宣布,rics特许测量师学会房地产估价标准《红皮书》,中文版将于7月份发行。这一举措标志着无缝国际房地产投资市场的进程又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也为国际业主与投资者提供一种评估的新工具,中国估价师将首次根据本国语言的指导,采用国际标准,对房地产进...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_2006年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详细阅读
2006年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成绩查询通知内蒙古呼和浩特:查询方法:16897799(网通)。16817799(电信),95105168(铁通)广西: 一级建造师 手机编写短信 档案号发送到01100136(移动) 81100136(联通) 声讯电话 16886908http: www gx...
-
[房地产策划师报考条件]房地产策划师由培训走向国家认证详细阅读
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推出四个等级的房地产策划师职业认证体系。 房地产业的持续发展催生了一个新职业人群:他们在楼盘里担当重要角色,为动辄投资过亿的房地产项目制定投资可行方案、推盘策略、广告计划,他们就是房地产策划师。为了推动这个新职业的发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今年4月将房地产策划师列...
-
[房地产抵押估价技术路线及估价方法]关于举办房地产抵押估价研讨会的通知详细阅读
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文件 中房学〔2006〕2号 关于举办房地产抵押估价研讨会的通知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刻领会《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严格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