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07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10)

其他专项职业资格考试 2025-07-09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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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财政与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我国财政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产权交易管理和资产评估等方而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我国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等方面立法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相关知识解决预算、国有资产以及资产评估管理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客

  (1)政府采购的方式;

  (2)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3)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产权界定的标准;

  (4)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6)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界定的标准;

  (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8)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9)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0)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11)资产评估机构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的基本要求;

  (12)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13)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取得的条件;

  (14)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的基本要求;

  (15)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职业能力、职业责任;

  (16) 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客户的关系;

  (17) 资产评估机构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18) 注册资产评估师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19) 资产评估人员违反《刑法》第229条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2.熟悉以下内容

  (1)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内容

  (2)会计核算的事项;

  (3)会计核算禁止的行为;

  (4)《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5)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种类;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的法律责任;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方式;

  (8)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9)国有企业临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10)全民单位产权界定的程序;

  (11)集体企业产权界定的程序;

  (12)国有产权纠纷处理的机构和方式;

  (13)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内容、范围和种类;

  (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范围和种类;

  (15)违反产权登记的法律责任;

  (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17)《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

  (18)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19) 资产评估立法规定的评估的资产范围;

  (20) 我国资产评估的管理体制;

  (21) 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22) 国家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基本规定;

  (23) 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24)来华执业的外国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和业务范围;

  (2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的权限分工、核准程序、核准申请文件和审核要求;

  (26)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的权限分工、报送材料、备案程序;

  (27)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28)资产评估管理人员违反资产评估管理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财政法的体系和渊源;

  (2)预算法的基本内容;

  (3)会计法的基本内容;

  (4)政府采购法的基本内容;

  (5)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的原则;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

  (7)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8)国有企业监事会立法的情况;

  (9)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10)产权界定的意义;

  (11)产权界定立法的情况;

  (12)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意义;

  (13)产权登记的一般程序;

  (14)产权交易的特征;

  (15)产权交易的原则;

  (16)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17)资产评估立法的情况和意义;

  (18)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管理的权限、重点检查内容和抽查工作程序。

  (三)要点内容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采取"两级三层"的设置模式,即国务院、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是国务院的直属特设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

  (2)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依法行使决策、监督、经营及其他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此外,总经济师、总工程师及总法律顾问等其他企业负责人是执行企业特定管理职责的管理者,也属于企业负责人。

  (3)企业法人财产权。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财产。

  2.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产权界定主要是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其他财产权的界定,也就是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法律行为。

  (1)产权界定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产权界定适用的经济行为范围。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与外方合资、合作的;实行股份制歧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产权界定应遵循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埘国有资产所有权的界定应遵循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二是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

  (2)产权界定的程序。①建立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税务部门、社会公证性中介机构和企业参加的产权界定小组,具体负责企业产权界定工作。②查阅有关资料和原始凭证。③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理和界定。④经界定属于国有资产的,由企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表",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⑤经认定的国有资产,要明确管理主体。⑥调整会计账目,属于政府部门投资的,办理登记手续。

  3.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登记。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登记由财政部门负责,其主要内容有:①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②预算管理形式;③单位资产总额;④国有资产总额;⑤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分为设立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撤销产权登记三种。

  (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其内容主要有:①出资人名称、住所、出资金额及法定代表人;②企业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③企业的资产总额;④企业的负债总额;⑤企业所有者权益;⑥企业实收资本;⑦企业国有资本;⑧企业投资情况;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4.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产权交易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通过购买、出售、兼并、拍卖等方式,将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企业产权转让给另一方当事人,而使被交易企业丧失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法律行为。

  (1)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履行下列监管职责:①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②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③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④负责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⑤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t作;⑥履行本级政府赋予的其他监管职责。

  (2)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②清产核资、审计与资产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③披露转让信息。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

  ④提出受让条件,审查受让方条件。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并对受让方条件进行审查。

  ⑤确定转让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

  ⑥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⑦支付转让价款,处置转让收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原则上一次付清。金额较大、一次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⑧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3)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批准程序

  ①确定批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同意后批准,涉及歧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②审查相关文件。,决定或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对产权转让有关书面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③关键行业、领域产权转让的特殊要求。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国有产权。

  5.资产评估的适用范围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有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批准,对整体资产企业或者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2)国有独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独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划转、置换和转让。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有其他经济行为的,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可以进行国有资产评估。

  评估的资产范围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对负债及所有者权益也要进行对应调整。

  6.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

  (1)设立。资产评估机构可以采取合伙制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2)合并与分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合并、分立,资产评估机构的合并、分立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上资产评估管理部门批准。

  (3)变更与终止。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合伙人、出资人、法定代表人、评估部门负责人等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之l3起15天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7.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资产评估机构的权利:(1)资产评估机构有权在法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接受资产占有单位的委托,也可以接受经占有单位同意、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或是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依法独立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评估业务不受地区和行业的限制,既可以承接本地和本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也可以承接外地、境外和其他行业的资产评估业务。(3)资产评估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有权依法收取资产评估费用。(4)资产评估机构有权要求资产占有单位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各种资料。

  资产评估机构的义务:(1)资产评估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从事资产评估业务。(2)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占有单位所提供的数据资料以及评估结果,应严格保密。(3)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如与委托单位或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4)资产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协议巾确定的期限完成评估丁作。

  8.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管理

  国家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管理。凡按规定通过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可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获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表明已具备执业的能力和水平,该证书作为依法申请执业的依据。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工作。

  参加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考试合格者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在3个月内到当地省级评估协会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9.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管理

  (1)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2)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是指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在相应的经济行为发生前将评估项目的有关情况专题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报告并由后者受理的行为。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上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管理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子公司以下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由集团公司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地方管理的占有国有资产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比照前述原则办理。评估项目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按国有股最大股东的资产财务隶属关系办理备案手续;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可委托其中一方办理备案手续。

  (3)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的抽查管理。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抽查,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选取具体的评估项目,对评估各方当事人相关行为和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检查,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行为。

  10.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是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严重违法行为,国务院财政部门可以直接进行处罚。

  对资产评估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暂停执行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执业的期限为3~12个月;(5)吊销资产评估资格证书。资产评估机构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汉或提起行政诉讼。

  注册资产评估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执、肥直至吊销执业资格的处罚:(1)在执业期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买卖委托方的股票或债券;(2)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取、收受委托方不正当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世务;(4)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执行业务;(5)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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