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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人考函[2006]14号

关于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0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人厅发〔2005〕112号)、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和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6〕30号)精神, 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现将 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考条件

  凡在建设部批准的、具有城市规划工作资质的单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198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

  (二)1982年底前取得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

  (三)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6年。

  (四)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5年。

  (五)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3年。

  (七)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2年。

  (八)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年。

  (九)免试条件

  1、在《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之日前(即1999年4月7日前),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87年以前(含1987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0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2年。

  (2)1984年以前(含1984年),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5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17年。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城市规划原理》和《城市规划相关知识》两个科目,只参加《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市规划实务》两个科目的考试:

  (1)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15年;或非规划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

  (2)1970年底前,取得城市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0年;或非规划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25年。

  上述报考条件中有关学历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或学位;从事城市规划专业工作年限是指取得规定学历前、后从事该项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2006年年底。

  (十)根据人事部《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5〕9号)文件精神,自2005年度起,凡符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香港、澳门居民,均可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报名参加相应专业考试。

  二、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

日 期时 间科 目2006年10月21日上午 9∶00-11∶30城市规划原理下午 2∶00-4∶30 城市规划相关知识2006年10月22日上午 9∶00-11∶30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下午 2∶00-5∶00 城市规划实务

  三、 考试成绩管理

  注册城市规划师 执业资格考试 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四、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06年4月25日—5月25日

  (二)此次报名全部采用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网上上传照片的方式。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须于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网址: ,下同),点击首页 “ 网上报名 ” 栏目,按照北京地区2006年度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提交《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申报 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上传本人照片并通过招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或中国建设银行的网上支付卡直接缴纳报考费用。报考人员网上缴费成功后,方可在网上打印申报表并按照规定贴好本人照片(2005年以后拍摄的证件照,尺寸规格:34mm×45mm,与上传照片一致),经所在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在第一场考试时交监考员并领取报名费用发票。

  (三)凡已在网上报名并成功缴费的报考人员可于2006年10月16日至10月19日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下载打印准考证,凭此准考证、申报表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军官证、护照)原件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四)报考人员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报考条件,确定是否符合报考要求。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其考试成绩无效。

  (五)考试咨询电话: 1605700、63959161、63959162。

  五、其他

  考试大纲征订工作由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教育处负责(地址:海淀区甘家口 21号楼二层;联系电话:68318859、68318916)。

二○○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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