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处分条例相关法治的细化和深化

公务员考试动态 2022-08-28 网络整理 可可

【shitiku.jxxyjl.com--公务员考试动态】

   国务院日前公布《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条例》从“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处分的权限”、“处分的程序”、“不服处分的申诉”等多个方面对行政公务员处分管理做了详尽的规定。《条例》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见4月29日《新华网》)《条例》在相当程度上促进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公务员法治的细化和深化。

    关于公务员尤其是行政公务员的监督处分管理,现行法律已经建立了一些基本规范,如《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中都有相应的条款。但因上述法律规定有些粗略、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以《条例》的形式,将既有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化、具体化,就成为深化公务员法治的一种必需。

    众所周知,法治的意思就是,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下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权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其个人事务。很明显,《条例》的法治价值正在于,它通过对法律的细化——如明确具体哪些行为将会受到处分、应该怎样进行处分,提升了法治规则的“可预见性”。

    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这种法治规则可预见性的不够高、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以往很多时候,对于公务员的处分才常常表现出浓厚的含混暧昧色彩。如此前著名的“彭水诗案”中对当事县委书记的处理,虽然最后被定性为“党政领导非法干预司法的案件”,但县委书记却被“平级调动”到异地做了统计局副局长。

    而另一方面,当处分规则缺乏足够理性清晰的可预见性时,也容易使对公务员的处分异化蜕变为一种打击异己乃至捞取非法利益的工具,从而损害公务员正当的合法权益。对此,最近被揭露的湖南郴州纪委书记曾锦春腐败案,便是一个生动的见证。

    令人欣慰的是,为避免上述这些情况的出现,《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已做了相应的详尽细致规定。一方面,《条例》对于哪些公务员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具体适用什么样的处分以及从重从轻的具体标准是什么均有明确界定;而另一方面,也对谁有权处分、以什么样的方式处分以及“不服处分的申诉”——如何保障受处分者的权利,做了较为全面的制度安排。

    我们相信,随着《条例》正式实施,行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履责以及基于此的公务员管理的法治水平,将有一个根本性提高。

本文来源:https://shitiku.jxxyjl.com/gongwuyuankaoshidongtai/18517.html

Copyright @ 2011- 考试题库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免责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站长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