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道德建设_公务员道德入“法”是必然

公务员考试动态 2022-08-25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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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9日,新华社受权发布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按照其中第二十九条规定,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将会受到从警告到开除在内的处分。

    近年来,针对公务员队伍出现的种种道德问题,部分地区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制约措施,如对“不孝”者不予提拔的规定。这些规定在得到许多人肯定的同时,也受到了众多的质疑,质疑者多是认为作为公务员,其是否可提拔,应当从工作表现上来体现,道德领域表现作为私人领域,不应当进入公权干预范围。其实,质疑者在这里,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就是以普通公民权利质疑公权力对部分特殊公民的制约,忽略了公务员“公”的身份。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基础细胞,是不能以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来作为其基本行为准则的。以道德领域为例,公权力对普通公民的道德表现,只能以提倡、鼓励的方式,对公民道德修养进行引导,对不道德行为,只要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就不能以公权进行处罚;但对于特殊群体,如公务员,则完全应当以更高的要求,对一些不道德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这是基于公务员“公”的身份,公务员天生具有维护社会道德的义务,即使不能成为道德楷模,但必须遵守基本的道德底线,不能成为普通公民的“反道德示范”,否则,就应当受到惩罚。因为公务员作为“国家的人”,其“反道德示范”的作用将远远大于普通人的反道德示范作用。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公务员道德领域的进入,正是出于对社会道德与公务员责任的紧密联系而作出的明确界定。对不违法纪,但道德败坏的公务员,以相应的处罚规则进行惩处,有利于公务员队伍道德形象的树立,有利于公务员在履行国家公务时的权威性,应该得到全社会的支持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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