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行政问责办法|公务员行政问责 不能忽视保护其积极性

公务员考试动态 2022-08-23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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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门市监察局、市投诉中心联合召开2006年全市行政过错案件处理通报会,向各大媒体通报了12宗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案件,18名公务员因行政过错被问责。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这是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基本要求。严查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显示了党委和政府建设以民为本的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和效能政府的态度和决心,顺应了老百姓的心愿。笔者相信,此事对机关工作人员的震动之大是不言而喻的,但在问责的同时,怎样才能避免挫伤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

  主观上讲,人都有试图“免责”的心理。在严厉的问责制下,部分公务员干部难免会产生“不图有功、但求无过”的消极思想。保护和调动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首先就要从建立健全绩效评估机制入手,从体制上逐步解决干多干少一个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问题。除此之外,推行问责制有必要坚持三个原则:

  一是有案必查、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那些失实投诉或是投诉情况客观存在但行政部门不存在行政过错的,各级投诉机构要耐心向投诉人进行解释,为机关、事业单位澄清问题、消除误解。

  二是注重政策、宽严相济的原则。要辩证看待行政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行为,具体讲,就是视责任人是否从利已思想出发,刻意违规造成行政过错,还是从为公为民出发,开拓创新,无意违规造成行政过错。若是前者,要从严查处;若是后者,则要从轻查纠,甚至不作追究。

  三是公平公正的原则。《江门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明确规定“行政过错责任人有陈诉权和申辩权”,行政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或向同级人事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这样做,将有利于减少“冤假错案”,保护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当然,正如大家所知道的,目前行政机关之间职能交叉,权力划分模糊,一直是行政管理中的一大问题。谁都管的结果是谁也不管,最终将导致问责制归之无效和不公平,所以说,要从根本上保护和调动公务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还有赖于合理配置和划分行政权力,这也是问责制顺利推行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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