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药事管理法规辅导:药品GMPGMP认证管理

复习指导 2022-03-29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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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gmp认证的意义
    gmp是制药行业特有的行业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实施药品gmp认证,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gmp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合格者予以认可的过程,是国家依法对药品生产和质量进行管理、确保药品质量的科学、先进、符合国际惯例的管理方法,也是与国外认证机构开展双边、多边认证合作的基础。因此,在我国实施药品gmp认证制度不仅是非常必要的,而且有着深远的意义。
  实行gmp认证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药品生产企业的积极性,从而加速gmp在我国规范化地实施,加速摆脱我国药业低水平重复生产的现状;实施gmp认证制度是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需要,能为药品生产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提供强有力的保证;通过实施gmp认证,可逐步淘汰一批不符合技术、经济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进而有效地调整药品生产企业总体结构;实施gmp认证,能够确保药品质量,有利于国民的身体健康,等等。
  
药品gmp认证的组织机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药品gmp认证工作;负责对药品gmp检查员的培训、考核、聘任;负责国际药品贸易中gmp互认工作。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承办药品gmp认证的具体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的资料初审及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药品gmp认证的主要程序
1.认证申请和资料审查 申请单位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药品gmp认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经安全监管司受理、形式审查后,转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局认证中心”)。局认证中心在接到申请资料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2.制定现场检查方案 对通过资料审查的单位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并在资料审查通过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 局认证中心负责组织gmp认证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组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gmp检查员组成,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将检查结果形成检查报告上报局认证中心。
  4.检查报告的审核 局认证中心在接到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
  5.认证批准 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监管司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局认证中心审核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审批结果为“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药品gmp证书”,并予以公告。
  “药品gmp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新开办的药品生产企业(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有效期为1年。

药品gmp认证的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取得“药品gmp证书”企业(车间)的监督检查工作。在证书有效期内,每两年检查一次。检查报告经局认证中心审核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对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进行抽查。
  对违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或经监督检查不符合gmp要求的取证企业,将撤销其“药品gmp证书”。

药品gmp认证的政策与规定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规定,粉针剂(含冻干粉针剂)、大容量注射剂和基因工程产品生产应在2000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小容量注射剂生产应在2002年底前符合gmp要求,通过gmp认证。
  自1999年5月1日起,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研究申请的第三、四、五类新药,在获得新药证书后,其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其生产批准文号;申请仿制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剂型或车间的“药品gmp证书”。
  药品gmp认证工作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换证工作结合进行,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期限内,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不予换证。
  对按gmp规划要求提前通过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在其申请新药研究和生产时,给予按加快程序予以审批的优惠政策。通过药品gmp认证的药品生产企业可以接受药品异地生产和委托加工。
  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在参与国际药品贸易时,可申请办理药品出口销售的证明;并可按国家有关药品价格管理的规定,向物价部门重新申请核定该药品的价格。
  各级药品经营单位和医疗单位优先采购、使用取得“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和在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车间)生产的药品。
我国实施药品gmp认证的概况
    我国药品gmp认证始于1995年10月1日。1996年5月4日实施第1家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同年8月28日颁发第1张药品gmp认证证书。截至1998年12月31日,共受理216家药品生产企业提出的gmp认证申请,颁发药品gmp认证证书110张,其中药品品种gmp认证证书13张,有97家药品生产企业(车间)获得药品gmp认证证书。到1999年,通过gmp认证的企业已达16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gmp认证工作已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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