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精算人员职业行为准则】北美精算学会职业行为准则2

北美精算师 2021-11-30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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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8. 精算师不应该提供存在实际的或潜在的利益冲突的职业服务,除非: 精算师服务的公正性不会受到损坏;并且已经就冲突情况向所有已知的利益受影响的“直接使用者”汇报;并且所有已知的“直接使用者”已经明确表示同意该精算师提供服务。

  注释8-1. 精算师服务的“直接使用者”指的是有机会选择精算师并且可以与精算师就资格、工作和建议问题进行直接交流的委托人(即现在或将来的客户或雇主)。

  注释8-2. 如果精算师知道“直接使用者”的利益同与精算师工作相关的其他方的利益之间有重大冲突,精算师应该向“直接使用者”说明这些冲突。精算师同时还应在相关的精算报告中给出合适的披露或限制条件。
工作成果的控制


  条例9. 当精算师有理由相信他们的工作成果可能被用于欺诈、违法或逃避法律责任时,该精算师不应提供职业服务。

  注释9-1. 精算师准备的材料可能被另一方使用并影响第三方的行为。精算师应该认识到这些材料被错误引用、错误解释或其他错误使用的风险,应该采用合理的步骤来保证材料是清楚的、公正的陈述,如本准则条例5所规定的,该精算师保证对该材料负责。
保密


  条例10. 精算师不应该向另一方透露通过向委托人(即客户或雇主)提供职业服务而获得的机密信息,除非获得该客户或雇主的授权或者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要求这样做。
  注释10-1. “机密信息”指的是与精算师向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有关的,在公共场合不能获得的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所有权性质的信息,法律禁止报告的信息,或精算师有理由相信委托人不愿泄露的信息。
礼貌与合作


  条例11. 精算师提供职业服务时应该有礼貌,应该为了委托人(即客户或雇主)的利益与他人合作。

  注释11-1. 精算师之间在选择假设条件和方法时,可能会出现不同意见。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讨论,不论是在精算师之间直接进行,还是体现在精算师对其他精算师的工作进行评议后呈交给委托人的报告中,都应该客观而礼貌地进行。

  注释11-2. 精算师在工作或雇佣过程中可能遇到这么一种情况,即如果向委托人推荐不同于其他精算师意见而作出的备选意见,并解释支持这个备选意见的因素,以及采纳该备选意见将能满足委托人的最大利益。本准则中任何条例都不能妨碍精算师向委托人推荐这个备选意见。

  注释11-3. 委托人有自由选择专业咨询人员的无可争辩的权利。精算师可以向任何提出要求的委托人提供服务,即便已经有其他精算师就同一事务向该委托人提供了服务。
  如果精算师受到向委托人提供职业服务的邀请,而该精算师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有其他精算师就同一事务已经提供了或正在提供职业服务,那么慎重的作法是,该精算师应向其他精算师咨询以便更充分地完成委托,并作出判断:是否存在违反本准则的情况。
  这位预期新聘或增聘的精算师应该就这类咨询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委托人同意后,原精算师可以因为整理和移交相关信息而索取合理的报酬,这些相关信息包括相关数据、工作论文和文件。该精算师不必提供具有所有权性质的项目,如计算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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