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章
【shitiku.jxxyjl.com--政策法规】
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公开更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以行贿、受贿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推销、采购本法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所列产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5%至20%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伪造检验数据或者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更正,可以处以所收检验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对明知有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相关试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
- 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2017|标准物质管理办法
- 不同行业的人怎么走一起|不同行业的人参加考试是否要考各行业的专业知识
-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履行|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_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 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的方式有哪两种_已经取得技术职称的质量专业人员是否需要再参加考试
-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简介
- 【计量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法规: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1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
-
【计量工程师和质量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法规:计量监督员管理办法详细阅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监督员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任命的、具有在现场执行行政处罚职能的计量执法人员,在规定的区域内执行计量监督任务。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21_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章详细阅读
第三章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一节 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
-
【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我国质量专业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是否考虑与国外互认详细阅读
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借鉴了国外的经验,虽然我国起步晚,但起点高,我们希望与国外同等资格取得互认。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国外的一些质量专业人员考试注册制度将会引入我国,如果取得互认,我国质量专业人员就可以一次考试,获得互认国家的认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大型建筑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详细阅读
第五十二条 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
-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若干问题解答详细阅读
问:为什么要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项制度的建立对我国质量工作将产生怎样的影响?意义何在? 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产品质量的总体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与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先进水平相比,仍有比较大的差距,许多产品档次低、质量差、可靠性不高,抽查合格率较低,重大质量事故时有发生,部分企...
-
【计量检定法律法规】质量工程师法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详细阅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持有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凡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中,...
-
全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_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问答详细阅读
2000年12月22日人事部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了《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决定在我国建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制度,这是我国质量工作的一件大事,社会各界对此给与了极大关注。 1.为什么要实施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
-
【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质量专业资格考试所具备条件详细阅读
参加质量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热爱质量专业工作,恪守职业道德。除此之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参加质量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二)参加质量专业中级资格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