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可以全国执业吗|关于2006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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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6年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职改办函[2007]13号

各市州人事局(职改办)、省建委人事处: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有关文件通知,现将2006年一级建造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全国合格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建设工程经济60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78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78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含各专业)96分。另外,对考试级别(考一科):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只报考《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者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的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二、资格证书办理
    对达到上述合格标准者,请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到省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办理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
    经查实,凡属不符合规定报考条件或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参加考试、通过考试者,取消其合格资格,对涉及的有关人员将按国家人事部第3号令《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二00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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