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人数]07年全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考试大纲(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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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一)考试目的

  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考核,测试考生对于我国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及其管理、法律责任的掌握情况,考核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辨析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能力。

  (二)考试基本要求

  1.掌握以下内容

  (1)虚假标识的表现;

  (2)虚假宣传的表现;

  (3)商业贿赂的表现;

  (4)非法低价销售的表现及其例外情况;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2.熟悉以下内容

  (1)滥用优势地位的表现;

  (2)滥用行政权力的表现;

  (3)强行搭售的表现;

  (4)商业徘谤的表现;

  (5)串通招标、投标的表现;

  (6)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7)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3.了解以下内容。

  (1)竞争的基本原则;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反小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

  (三)要点内容

  1.虚假标识的表现

  虚假标识行为,指经营者从事f列行为,对商品外观进行不真实的标识,以此误导消费者:(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的;(4)在商品上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

  2.虚假宣传的表现

  虚假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

  3.商业贿赂的表现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个人回扣等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在我国当前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暗中约定的,由交易一方当事人从收取的货款或酬金中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有价证券或者财物。

  4.非法低价销售的表现及其例外情况

  非法低价销售即亏本销售,又称低于成本价销售,是指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因下列原因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不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5.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权利人的职工或者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等。另外,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以上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6.非法有奖销售的表现

  非法有奖销售,即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暂行规定》的规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包括三类,即欺骗性有奖销售、借机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有奖销售、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消费者权利的内容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r消费者9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求偿权;(6)结社权;(7)教育权;(8)人格权;(9)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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