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办理调转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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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我省注册税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管理实际,本着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促进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合理流动,特制订本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适应于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行业。
第二条 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注册税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税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税务师因故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办理事务所或重新转入另一税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在本省内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填写《辽宁省注册税务师调转申请表》由调入、调出所加盖公章,到省注册税务管理中心办理转所手续,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手册》 “备注”栏,注明“同意转入xx税务师事务所”的字样,并加盖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印章。
第四条 对于跨省转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一、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先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二、调入所所在地省级管理中心审查同意后,应开出同意调入的函,再到调出所所在地省级管理中心办理税务师转出手续。
三、调出所所在地省级管理中心对执业注册税务师的个人转所申请、调出所对申请人的书面鉴定、调入所的申请报告等材料审查同意后,应在《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手册》 “备注”栏注明“同意调出”的字样,加盖省级管理中心印章,并收回《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手册》、《中国执业注册税务师名章》和《执业会员证》,然后再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调离原税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由接收的税务师事务所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调转手续,并附报以下材料:
(1)接收税务师事务所的申请报告;
(2)该执业注册税务师与接收所签订的用工合同书原件;
(3)执业注册税务师转所申请表;
(4)原税务师事务所对该注册税务师的工作鉴定;
(5)调转人的《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手册》。
第六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关系,不再继续执业的可直接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执业转非执业手续;如继续执业的,应由接收的税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考核并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附报用工合同原件办理正式录用手续;如执业注册税务师离开原所需要自己办所的应将本人人事档案转入管理中心散户保管,待设立事务所后将档案转入新所;不继续执业的应及时办理执业转非执业手续,无故不办理任何手续的,脱离原所已满六个月的,应将《辽宁省执业注册税务师手册》、《执业会员证》交回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并办理非执业注册税务师手续。此类人员二年内不能再转为执业注册税务师,二年后可按相关规定重新申请注册。执业注册税务师离开原所已满一年未找到接收税务师事务所,本人也不申请转为非执业师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注销。
第七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在转所或离所时应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妥善处理好善后事项。
第八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必须在所在单位执业一年后方可调转,不满一年的不得再办理调转手续。
第九条 执业注册税务师在聘用期内因故辞职,脱离本行业从事其它工作的,应由本人向所在税务师事务所写出辞职申请,并说明理由。税务师事务所审查后,也应对该注册税务师在该所任职期间,在执业质量、职业道德方面的表现做出书面鉴定,由事务所所长签字,加盖税务师事务所公章,同时书面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按照规定解聘执业注册税务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对其在税务师事务所任职期间的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抄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凡是在辽宁省境内(不含大连)的税务师事务所从2007年1月1日起必须与执业注册税务师签订用工合同,否则在年度检查时不予通过。合同式样以劳动部门的合同标准为准。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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