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青岛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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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高我市会计工作水平和会计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实施办法。 凡在青岛市设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本市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各级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发证、注册、变更、吊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事项。(驻青岛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具体分工如下:
(一)青岛市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部分重点企业集团、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名单附后)、驻青中央及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由青岛市财政局直接管理。
(二)除第四条(一)项以外的其他单位由所在地各市、区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照第四条(一)、(二)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无工作单位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或临时户口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或临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三门科目必须参加全市统一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成绩合格后,由青岛市财政局核发考试成绩合格单,合格成绩在考试当年有效;初级会计电算化成绩合格后,由青岛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考试成绩合格证。珠算科目须参加青岛市珠算协会组织的等级鉴定并取得五级以上(含五级)鉴定证书。
第八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大纲。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全市考试,统一命题,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统一组织阅卷。根据青岛市财政局制定的考务规则,各市、区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试考务工作(市内四区考务工作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负责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11月份报名,次年5月份考试。青岛市财政局负责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到所属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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