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以上(含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