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指导: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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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存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消耗性生物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
    (二)通过建造合同归集的存货成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第二章确认
    第三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第四条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三章计量
    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六条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第七条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第八条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一)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二)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三)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处理。
    第十一条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第十二条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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