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400客服电话_LG400司考冲刺资料:2005司考模拟题卷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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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50题)
刑法(1----20题)
1.【答案】C
【考点】抢劫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解析】抢劫罪必须具备两个“当场”,即当场采取人身强制手段,当场获取钱财,这是与敲诈勒索罪的主要区别;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作用的对象与获取财物的指向对象通常是同一的,这是与绑架罪的主要区
别。本案中,被告人以染上性病为由对王女进行敲诈,不见钱财不放人,限制了王、赵二女长达十几小时的人身自由,同时在出租车上对其殴打,这是被告人当场实施的暴力行为,王、赵二女在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难得两全的极度危险的状况下,不能反抗,不敢反抗,选择了用财产来换取人身安全,才致电家属给付人民币1万元。虽然从被害人被控制到被劫取财物后放行,其间相隔十几个小时,但却是发生在一个连续的、不间断的时间段内,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的行为与非法占有钱财这两个客观行为都同时发生,符合抢劫罪的两个“当场”。而王女要求家属电汇1万元人民币,虽然从形式上看来自于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但王女的家属是汇给王女本人的,应当属王女所有。王女将被告人指定账号告诉其家属,是在遭到暴力胁迫的情况下,为保证其人身安全而被迫交出的。
2.【答案】C
【考点】拐骗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拐骗儿童罪的手段主要表现为蒙骗、利诱,但偷盗、抢夺甚至抢劫婴幼儿的行为也可构成本罪。
3.【答案】A
【考点】特殊防卫的认定
【解析】注意在特殊防卫的场合,仍应当遵循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4.【答案】D
【考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5.【答案】A
【考点】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解析】一般情况下,这两种犯罪的界限不难区分。但如果在同一起案件中,行为人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则较难区分。对此,需要考察在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时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什么。如果起只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定诈骗罪;如果起只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则应定盗窃罪。例如,行为人盗窃邮局汇款通知单、提货单、存折、支票等票据的,如果权利人已经在上述票据上签字,加盖好了公章,行为人凭票即可取得票面上记载的财物,行为人支取财物的行为是先前盗窃行为的延续,是盗窃完成的必要手段,在此情形下,只构成盗窃罪。如果行为人盗窃没有加盖公章、签名的空白支票,然后伪造公章和签名,自填金额,骗领财物,其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欺骗手段,盗窃行为只是为其冒领财物创造必要条件,故应定诈骗罪。此外,还要考察行为人是如何从财物所有人、管理人、持有人的控制下取得财物的。如果欺骗手段并没有对他人产生实际的心理影响,使他人仿佛“自愿”地交出财物,而是从他人的直接控制之下秘密地窃取财物,则应当以盗窃罪论处;反之,如果欺骗手段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这种认识而处分财物的,应以诈骗罪论处。如在商场假装成顾客,要求售货员将时装拿来试穿,然后乘人不备悄悄溜走。售货员将时装交给行为人试穿并非一种处分行为,衣服仍在售货员的控制之下。行为人是通过溜走的方式,使时装脱离售货员的控制,因此其行为属于盗窃。但是,如果行为人说,身上没有带够现金,需要回家去取,并经售货员允许将衣服穿走,则属于诈骗。因为行为人通过欺骗使售货员作出了财产处分行为。再如行为人向自动售货机投入金属片以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相对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无从谈起,因而不构成诈骗罪,只可能成立盗窃罪。本题中,甲取得财物并非基于乙的处分行为,而是秘密窃取行为。
6. 【答案】D
【考点】教唆未遂的处罚
【解析】赵某的行为属于教唆未遂,根据《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答案】A
【考点】敲诈勒索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解析】田某、曹某给赵某打电话,称赵A已被绑架,叫赵某速送2万元现金到指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赵A。这是典型的威胁,是对被害人亲属的生命进行威胁,威胁行为足以使被害人人产生恐惧心理。而对被害人之子,田某、曹某请小赵吃“串串香”,又带他到游乐场所玩,并没有限制他的人身自由,不能认定为绑架中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因此,本案中,田某、曹某的行为是采取威胁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其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
8.【答案】A
【考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29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9.【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
【解析】吴某将针筒向行人和游客注射和针刺的行为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0.【答案】C
【考点】盗窃罪与非罪问题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为实施其他犯罪,偷开机动车辆当犯罪工具使用后,将偷开的机动车辆送回原处或者停放到原处附近,车辆未丢失的,按照其所实施的犯罪从重处罚。
11.【答案】A
【考点】间接走私的认定
【解析】根据刑法第155条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以相应的走私罪论处。
12.【答案】C
【考点】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417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答案】C
【考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贩卖毒品的含义
【解析】走私毒品的行为不属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行为人拾到毒品后出卖的,同样成立贩卖毒品罪。
14.【答案】C
【考点】挪用资金罪的认定
【解析】参见《刑法》第272条。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储户的存款的意图,不构成职务侵占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及贪污罪。
15.【答案】B
【考点】包庇罪与窝藏罪的区分
【解析】参见《刑法》第310条。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的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己冒充犯罪人的,属于窝藏行为。
16. 【答案】B
【考点】侵犯著作权罪的认定
【解析】行为人既非法复制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又非法销售的,应作为侵犯著作权罪一罪论处。
17. 【答案】B
【考点】正当防卫的认定
【解析】本题中,虽然向刘某攻击的是狗,但狗是在黄某的唆使下才向刘某攻击的,因此,刘某如果不对黄某采取措施,必将被狗咬伤。故刘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在这种情况下,狗实际上是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如果刘某将狗打死或打伤,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
18.【答案】 A
【考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解析】为了索取债务包括高利贷、赌债等非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在非法拘禁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的,仍然成立非法拘禁罪。
19.【答案】B
【考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解析】参见《刑法》第270条。侵占罪中的“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中的“代为保管”,只要求行为人持有或保管着某种财物即可。
20.【答案】B
【考点】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解析】章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国有财产最终据为己有,构成贪污罪。
刑诉法(21----38题)
21.答案:D。
22.答案:B。
23.答案:D。拘留的决定机关。
24. 答案 A。讯问应遵守的具体规定。
25.答案:B。补充侦查的侦查机关.
26. 答案:D。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救济途径。
27.答案:D。
28.答案:B。
29.答案:D。
30.答案:B。抗诉的提出程序。
31. 答案:A。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二审的审理。
32. 答案:A。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程序。
33. 答案:C。证据的分类。
34. 答案:B。二审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35. 答案:B。
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36. 答案:B。
37. 答案:A。
38. 答案:B。 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
行政法(39---50题 )
39.[答案] A
[考点]宪法和立法法中部门规章的撤销和改变
[分析]宪法第89条第13项: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知识和规章。立法法第88条第3项: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40. [答案]D
[考点]行政组织与行政主体的关系
[分析]行政机关是行政组织的典型主要形态。非政府组织和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在管理具体行政事务需要以法律为根据。行政主体的重要特征是以实施者的独立名义从事行政活动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41. [答案]B。
[考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分析]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第六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根据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许可人未依法履行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义务或者未依法履行利用公共资源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第七十条又规定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丧失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故应选B。
42. [答案] D
[考点]《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分析] 第7条: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依照规定退回原主或者没收,违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规定没收。具体办法由公安部另行规定。
43. [答案] C
[考点]当场收缴罚款的处理
[分析]行政处罚法第48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50条: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44.[答案] D
[考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行政赔偿范围
[分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国家赔偿法规定,违法行使职权对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行政行为才予以赔偿。
45. [答案]B
[考点]公务员
[分析]国家公务员、其在外部法律关系中不具备主体资格,是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从事公职的工作人员。《暂行条例》第81条:国家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申诉,其中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受理国家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对国家公务员处理决定的执行。第82条:国家公务员对于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国家公务员控告的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46. [答案]A
[考点]政府采购的范围
[分析]政府采购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 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 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 修缮等。本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84条: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贷款方、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 第85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 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法。
47. [答案]B
[考点]采取行政应急措施应当考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导致因素。
[解析]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等。1997年《防震减灾法》;安全事故:核电厂核事故、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身长、经营、运输、贮存核使用事故等技术型事故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2《安全生产法》、1992《矿山安全法》、1993《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公共安全:如由于出现危害人类健康核生命的流行性传染病、危害动物和植物等生物导致的;经济危机:出现金融信用危机、资源、能源、生活必需品短缺等. 社会冲突:如严重骚乱、动乱导致的事件。1996年《戒严法》
48.[答案]A
[考点]行政许可的实施
[分析]行政许可法第25条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26条第2款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49.[答案]B
[考点]行政许可的设定
[分析]行政许可法第14条 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第15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注意12、13条行政许可法的范围
50[答案]A
[考点]专利案件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解析]《专利法》第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46条: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多项选择题(51---75题 )
刑法(51----60题)
51.【答案】ACD
【考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解析】A项中的刘某因其年龄而对绑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B项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C项属于同时犯;D项中,甲、乙的行为分别构成走私毒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
52.【答案】BC
【考点】共同犯罪负担刑事责任的特点;追诉时效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审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对各被告人分别作出处理
:(1)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处罚。(2)对共同犯罪中的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3)对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共同盗窃的数额确定量刑幅度,并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条规定,张某与许某应当按照共同盗窃的数额处罚,对张某还应加上自己单独盗窃的5000元的犯罪数额。至于张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的1800元,根根《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应适用现行刑法,即适用“数额较大”的量刑幅度,“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87条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追诉期限为5年,而张某盗窃至案发时已有10年,超过追诉期限,因此不应追究刑事责任。
53. 【答案】ABCD
【考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解析】A、B、C、D四项分别属于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犯罪预备。
54.【答案】BC
【考点】间接正犯的认定
【解析】本题中,甲、乙二人并无共同犯罪的故意,甲意图以假冒的毒品骗取财物,实际上构成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诈骗罪。而乙却主观上具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自己认为是而实际不是毒品的行为,实际是一种犯罪未遂中的因认识错误导致的对象不能犯未遂。由于二人无共同犯罪故意,因此应分别定罪,故选A、C项。此外,诈骗罪的既遂以犯罪人取得财物为标准,而不是以是否分赃为准,故甲利用乙实施的诈骗行为已经既遂。本题还涉及间接实行犯的问题。间接实行犯是指将他人当作犯罪工具或手段实施犯罪的人。本题中,甲利用乙实施诈骗,尽管乙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但对于甲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因此,甲实际上是将乙当作工具和手段实施诈骗犯罪,符合间接实行犯的要求,甲是间接实行犯。
55.【答案】AB
【考点】认识错误与侵占罪
【解析】甲误认为提包为遗忘物,没有盗窃他人财物的故意,但其提前下车,并将提包拿走,因而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遗忘物的侵占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甲的行为成立侵占罪。
56.【答案】BC
【考点】抢劫罪的加重情形。
【解析】身穿警服,属于冒充交警;持假枪抢劫,不属于“持枪抢劫”;在小型出租车上抢劫,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57.【答案】ABD
【考点】抢劫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解析】甲没有当场实施暴力,故其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乙的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丙势踹了李某一脚的行为不属于暴力,故其行为不转化为抢劫罪;丁的行为在实施过程中由抢夺转化为抢劫。
58. 【答案】ABCD
【考点】共同犯罪的理解
【解析】《刑法》第389条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由此可见,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刑法》第291条所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故并非聚众犯罪就有三人以上承担刑事责任。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唆使他人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不属于教唆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必须唆使他人犯第17条第2款规定之罪的,才承担刑事责任。善意的帮助行为也并不成立帮助犯。
59.【答案】AD
【考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认定
【解析】甲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丙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刑法》第390条第2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本案中甲自首的行为,应适用该款,而不适用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丙的受贿行为在其收受贿赂后已达到既遂,其将收受的5万元退还给甲的行为不影响其既遂的成立。
60.【答案】ABC
【考点】数罪并罚的规则
【解析】A项中甲犯新罪,应适用《刑法》第71条所规定的“先减后并”规则,先减去已执行的8年有期徒刑,再以余下的10年与新犯的5年计算,A项错误,应入选。B项中,乙未犯新罪,只是发现了判决宣告前的“漏罪”,应适用第70条所规定的“先并后减”规则,以前罪的20年和“漏罪”的5年计算数罪并罚的刑期,因有期徒刑不能超过20年,那么只能是执行20年,这时又要减去执行的2年,还要执行18年,那么,乙实际执行就是20年,并非必然超过20年,B项错误,入选。C项中,丙犯新罪,应适用71条,先以前罪的20年刑期减去已执行的2年为18年,再以18年和C罪的5年计算数罪并罚的刑期,这样,肯定会有一个高于18年低于20年的刑期,C罪的刑罚就体现在18年至20年的刑期上,如果没有C罪,不会有这部分刑期,因此C项结论错误,应入选。D项的情况,由于是“漏罪”,所以应适用70条,把前罪的18年与漏罪的5年和7年共同以69条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期,那么,并罚中数刑中最高刑期自然是18年,D项正确,应不入选。
刑诉法(61----68题)
61.答案:BC。辩护人的范围。
62. 答案:ACD
63. 答案:CD
64. 答案:BCD。人民检察院的刑事强制措施权。
65. 答案:AD。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规定。
66. 答案:ABCD
67. 答案:AB。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在程序方面的具体体现。
68. 答案:AB
行政法(69----75题)
69. [答案] BCD
[考点]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解析]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法律、法规。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70. [答案]ABD
[考点]反倾销行政案件的审理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一)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
(二)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
(三)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反倾销行政行为。
第6条: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
71. [答案]BC
[考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关系
[分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诉讼客体和诉讼目的、诉讼主体、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可否适用调解以及判决和执行的方式都不相同。联系除了附带关系,还存在着先后关系、参照关系、互补关系和排斥关系。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诉讼目的、诉讼主体、诉讼程序、法律依据都不相同,存在着移送关系、先后关系、排斥关系。
72.[答案]ABCD
[考点]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
[分析]2005年教材中新增的关于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要高度重视。注意,少年收容教养决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教育行政决定、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计划生育案件、乡政府收费案件、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73.[答案]AB
[考点]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
[解析]行政赔偿程序分为单独和一并提出两种,司法赔偿程序仅有单独提出赔偿一种。司法侵权行为的确认途径很重要。错误拘留可以由释放证明和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证明。错误逮捕可以由检察院自行认定或法院的无罪判决认定。对因刑讯逼供等暴力行为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伤害或死亡后果的,由实施违法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确认。在自诉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自行确认。赔偿义务机关拒绝确认,受害人可以申请复议。
74. [答案] ACD
[考点]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比较
[分析]行政处罚法中并未规定定期评价制度。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只能是行政机关,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则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行政许可法第20条、第23条、第24条、48条。行政处罚法第17条、第18条、第42条。
75. [答案]BD
[考点]行政诉讼原告及判决
[解析]《若干解释》第十四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 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当推选1至5名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在指定期限内未选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指定。行政诉讼法第54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三、任选题:(76—100题)
刑法(76---85题)
76.【答案】ACD
【考点】盗窃罪既遂的认定
【解析】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在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
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拿出大门外才构成既遂。
77.【答案】ACD
【考点】自首的认定
【解析】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8.【答案】A B C D
【考点】实行过限;自首的认定
【解析】超过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对于赵某超出共同盗窃故意而实施的抢劫行为,黄某不成立共同犯罪,黄某只构成盗窃罪。赵某在实施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对民警实施暴力的行为构成转化型的抢劫罪。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查询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动投案。据此,黄某构成了自动投案,且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9.【答案】C
【考点】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解析】参见《刑法》第84条。
80.【答案】AD。
【考点】盗窃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解析】本案中,甲为获利而向乙家羊圈下毒,待羊中毒后将羊运走,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甲将有毒的羊肉出售给他人,这种行为独立于盗窃的行为,符合了新的犯罪构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注意投毒罪已被投放危险物质罪所取代。
81. 【答案】A B D
【解析】《刑法》第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中对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于严重盗窃和故意重伤作了肯定性规定。《刑法》第58条第1款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附加刑不可能附加于附加刑适用。
82.【答案】A
【考点】诈骗罪的判断
【解析】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盗接、盗用他人的电话线路电话号码并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使用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骗取入网,造成电信资费损失较大的,构成诈骗罪。 B应当认定为盗窃罪,本案中甲虽然使用欺骗的手段,但并未构成正式交付、保管关系,仍是趁机从中窃取,故应为盗窃罪 。C应当认定为抢夺罪。抢夺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的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抢夺的手段,而诈骗罪与他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获得被害人的交付。 D应当认定为盗窃罪。但如果不是在房间内捡到,而是在其他公共场所捡到信用卡后盗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另外,盗窃信用卡后并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83.【答案】BC
【考点】犯罪中止的认定
【解析】B、C两项已构成犯罪既遂。其中,B项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C项中的拐卖儿童罪属于行为犯,不要求将儿童卖出才构成既遂,只要行为人已实施完毕拐卖行为即可。
84.【答案】CD
【考点】法定的数罪并罚的情形。
【解析】注意牵连犯并罚的情形以及包容犯的情形。
85.【答案】A D
【考点】共同犯罪人的理解
【解析】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据此,A、D项表述错误。《刑法》第289条、291条都规定只处罚首要分子,当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时,不存在主犯、从犯之分。从犯是与主犯相对而言的,没有主犯也就无所谓从犯。
刑诉法(86----93题)
86、AB 87、CD 88、B 89、BCD 90、A 91、A 92、A 93、B
行政法(94---100题 )
94. [答案] BCD
[考点]非诉执行
[分析]若干解释88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9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
难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法院执行。91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以及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注意90条: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95. [答案]ABCD。
[考点]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权利义务
[解析]参见《行诉解释》第23条第2款,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第24条内容: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另《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故ABCD均正确。
96. [答案]ACD
[考点]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效力
[解析]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3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第63条: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若干解释》第80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三)…(四)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
97.[答案] B
[考点] 行政诉讼和复议的时效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另我国《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43条第1款:“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第58条第1款:“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见《行诉解释》第73条第1款:“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98. [答案]C
[考点] 行政诉讼管辖
[解析]本题涉及到的行政处罚行为是针对公民吴某所拥有的企业,对该企业予以停产、查封处罚。依《行政诉讼法》第19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公民吴某应向不动产企业厂房所在地西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其出发点是考虑到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可以比较方便地对不动产进行诸如查封、拍卖等措施。
99.[答案]ABC
[考点] 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
[分析]《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同时,该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100.[答案] ABC
[考点]刑事赔偿范围
[解析]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进行赔偿。本案中公安局和检察院的行为依据原来的法律法规并未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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