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1999年|焦作07年注税师考试12.18-29日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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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焦人考[2006]23号

各县市区人事(人事劳动)局,市直及驻焦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做好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豫人考[2006]28号)的规定,现将2007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设置

考试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2日

下午2∶00--4∶30

财务与会计

6月23日

上午9∶00--11∶30

税法(一)

下午2∶00--4∶30

税法(二)

6月24日

上午9∶00--11∶30

税收相关法律

下午2∶00--4∶30

税务代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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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名条件

  (一)参加全部科目考试(考五科)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

  1.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6年或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8年。
  3.取得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
  4.取得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4年。
  5.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2年。
  6.取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税务相关工作满1年。
  7.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8.对于在全国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了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经济、会计、统计、审计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者,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满1年。

  (二)参加免试部分科目考试(考两科)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评聘经济、会计、统计、审计、法律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从事税收工作满2年的,可免试《税法(一)》、《税法(二)》和《财务与会计》三个科目。

  (三)有关报名条件的界定

  1.“非经济类、法学类”专业是指除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
  2.“从事经济、法律工作”,“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收代理业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计算。在“满x年”的计算上,可以计算到考试当年的年底。
  3.“从事税收业务工作”是指具体从事税收的征收管理,计划统计,税收法律、法规的研究,政策执行及解释,税收的稽查、检查和调查,案件的办理、查处,办理有关涉税事宜以及专门从事税收理论的研究、宣传和教育等项工作。“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是指在税务代理机构直接从事代理业务工作以及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从事业务工作。“从事税收工作”是指在税务部门或其他单位直接从事税收业务工作。“从事税务相关工作”即指从事经济、法律工作,具体包括从事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等工作。
  4.申请参加考试的香港、澳门考生,其报名条件应符合上述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获得执业资格的条件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分滚动与非滚动两种管理模式。“考二科”的为非滚动管理模式,即两科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才能获得执业资格证书。“考五科”的为滚动管理模式,必须在连续三个考试年度通过全部科目方可获得执业资格证书。

  四、报名办法及报名时间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考试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实行数码照相,照相时间定于2007年1月5日。未按期照相的考生视为放弃考试资格。照相时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其他证件不予受理。

  各县市区、市直及驻焦各单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见附表1)一式两份,经本单位审查同意后,到市税务师资格管理委员会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市税务师资格管理委员会统一打印填写《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汇总审批表》(见附表2),并携带《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表》,到市人事考务中心进行资格终审并办理报名手续。

  实行人事代理单位(或个人)的考试报名工作,由市人才交流中心代理科负责。

  报考人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学历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参加相关工作经历证明原件和1份复印件。

  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豫价费字[1999]第065号、豫财预外字[1999]7号)的规定,每人交纳报名费5元,每人每科交考务费35元。根据省财政厅、省计委豫财综[2002]28号的规定,每位考生交纳数码照相和信息采集费15元。

  2006年12月18日至2006年12月29日全省统一报名。逾期不再办理。

  五、注意事项

  (一)各单位在组织报名时,要严格按照报名条件,把好资格审查关。
  (二)档案号是滚动管理的依据,考生一定要记好自己的档案号,以备下年度报考时使用。
  (三)考生应考时,必须携带身份证、准考证、钢笔或圆珠笔(黑色或蓝色)、2b铅笔、橡皮和计算器(免套、非立式、无声、无存储功能)。其它物品一律不得携带。
  (四)《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四科均为客观题,全部在答题卡上作答;《税务代理实务》科目全部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
  (五)报名汇总时,将免试类、非免试类的老考生、非免试类的新考生三类分别汇总。报名表按汇总表的汇总顺序排列。
  (六)坚持政务公开。
  (七)按照有关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要严格贯彻按属地报名的原则,任何人不得跨市、跨单位报名考试,违者一律取消其报考资格和考试成绩,并追究报考者和准予地区或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八)其他考务有关工作,执行《考务工作细则》有关规定。

  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焦作市人事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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