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儿学校招生简章_招生简章并非儿戏 违章教学构成违约

高考资讯 2022-07-08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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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提示

  姜堰市某中等职业学校未按最初的招生简章组织教学,后被学生戴某拒交某项费用。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戴某以学校未按招生简章组织教学为由拒交费用;学校则强调,自己组织学生参加企业实习,这就是招生简章中所说的“专业技能培训”,至于戴某未能参加学校组织的企业实习,而自己找单位实习的问题,系由戴某自己未能通过企业的面试造成,学校并无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职校与戴某之间形成的教与学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畴。双方订立的教育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职校未按招生简章的承诺施教,已构成违约,遂判决职校返还戴某学费1000元。2007年1月1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定,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 案情回放

  2002年5月,姜堰市某中等职业学校到戴某所在的初级中学散发招生简章。该简章载明: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制3年,专业课程主要有计算机应用基础、计算机网络基础、微机安装与调试、网络操作基础、企业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应用等6门;学习期满,成绩合格,发给毕业证书,国家承认学历;学习期间参加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发给技术等级证书等内容。
戴某阅读招生简章后,到该校报名,并被录取为2002级计算机网络技术专业学生。
  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学校收取戴某学费3600元(每学期900元),期间学校已授文化课、选修课10门,并按简章授专业课4门,但尚有2门专业课未教。
  2004年5月之后,学校以企业实习代替其组织的学生技能培训,但须通过企业面试。戴某几经面试均未通过,只好自己找单位进行实习。后,戴某要求学校发放毕业证书,学校则要求戴某缴纳实习期间的学费900元。戴某不缴,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戴某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职业学校未按招生简章施教的行为违约,并赔偿自己的损失。

  ■ 以案说法

  法院可以受理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教育服务纠纷
  学生缴纳学杂费到学校接受教育,学生与学校之间形成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学生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同时负有缴纳学杂费用、遵守学校规章制度、配合学校教育的义务;学校则享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下的一定的教学自主权与对学生的管理权、收取学杂费的权利,同时负有按照相关教育法规以及与学生之间的约定为学生提供教学的义务。即:学生与学校之间存在一定范围及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
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这种关系符合《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法律纠纷的有关规定。并且,按照《教育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说明,学校和学生因为教育服务发生纠纷时,学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学生的起诉,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教育服务合同”成立、生效的判断标准
  教育合同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它属于无名合同。
  从教育合同的内容来看,它在本质上属于民事合同,所以教育合同的成立须具备民事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即:教育合同当事人达成合意须经过要约和承诺。当教育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教育内容、学费数额、教学手段、课程安排等主要条款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教育合同即告成立。
  习惯上,学校一般不会与学生签订“教育服务合同”。那么,如何确定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呢?
  根据《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不能以没有书面协议而一概否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具体到教育服务领域,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服务合同通常是采用默认形式、以实际行为承认等形式,并依照招生简章、招生广告、收费收据、录取通知书等来判断教育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教育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案中,该校在招生简章中介绍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特色、专业设置、学费数额、学制期限等具体内容,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之规定,除非该简章“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否则就不是要约。不过,经过学生根据招生简章到校报名、学校发放录取通知书等要约、承诺之后,应该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按照《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生效的规定,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教育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教育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认定
  按照合同法理论,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学校未完成该专业的主要课程授课计划,依照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 法院判决

  姜堰市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职校与戴某之间形成的教与学应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畴;双方订立的教育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职校未按招生简章的承诺施教,已构成违约,遂判决职校返还戴某学费1000元。
  一审宣判后,学校不服提出上诉。上诉审理期间,学校提出了撤诉。2007年1月10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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