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速记手册六

法规辅导 2022-02-19 网络整理 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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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些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准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行为应当公正。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公正的原则与公平的原则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其共同之处在于创造一个公平合理、平等竞争

的投标机会。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的着眼点不同,公平原则更侧重于从投标者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所有的投标人都处于同一个起跑线上。而公正原则更侧重于从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角度出发.考察是不是对每一个投标人都给予了公正的待遇。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例如。在投标的过程中.如果投标人假借别的企业的资质.弄虚作假来投标即违反了这一诚实信用原则原则。由于招标投标的活动是处于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一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给对方造成了实际的损失,责任方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

  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5月1日发布的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②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⑧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防洪、灌溉、排涝、引(洪)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⑥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l

    ②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66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8条还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2003年3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委令第38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项目可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程序

    l·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招标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要求等。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1)招标文件的内容

    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

    (2)编制招标文件应当注意的事项

    ①招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公平原则;

    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完备、准确;

    ③如果设有标底,招标人须对标底保密;

    ④不得随意变更修改已经发售的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签收投标文件

●招标人的法律责任

    (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上述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5)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lo%o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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